納稅者也有權利!─《納稅者權利保障法》立法原則說帖發表
作者簡介: 
(http://www.justice.org.tw)
出刊日期: 
2005/04/15
期數: 
第五十二期
      編按:本會為泛紫聯盟加盟團體,基於追求公平正義、充實國家財政、建立社會安全網的理念,該聯盟長期致力於稅制改革運動,並將於今年推動「納稅者權利保障法」立法工作,敬請所有會員支持此一社會改革運動。
  憲法規定人民有納稅之義務,致使長期來國人把納稅視為公民必須被動承擔的義務,而甚少對個人的繳稅額度、稅捐徵收的過程乃至稅收的運用與分配主動提出質疑。事實上,隨著世界民主潮流的變遷和對國家─社會關係的反省,許多國家的公民社會已認識到「納稅不只是義務─納稅者也有不容侵犯的權利!」包括加拿大、美國、澳洲、紐西蘭、日本等國相繼在1980年代公佈了保障納稅者權利的宣言, 揭示納稅者有權對國家稅收的徵收用途、使用進行了解,而國家徵稅不但需保障人民的生存尊嚴,也應保障人民的司法救濟權;OECD各會員國亦在1980年代將此原則列入會員憲章中;更有「租稅正義聯盟」(Tax Justice.net),以跨國串連散播納稅者的權利意識、檢舉逃漏稅、務求稅制發揮重分配之功能。在民主化十年後,我們相信台灣也需要自己的〈納稅人權利宣言〉,藉此昭明人民的權利意識,提升公民社會主動制衡及監督政府的權力,使民主政府施政不負人民之託付。
綜此,泛紫聯盟與台北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民間司改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等團體共同策劃了《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我們參酌各國就納稅者權利之相關宣言,並蒐集台灣目前稅捐行政中的缺失與侵害人民權益之實例,研擬出台灣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並將本法的立法原則說帖公諸於社會大眾。
  上開研擬之立法原則共計十項,涵括了從財政立法過程到稽徵行政、司法救濟程序中納稅者不容剝奪的基本權利,主要者包括:
(一)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之權利:世界人權宣言與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皆曾昭示,每個勞動者與其家屬有權享受符合人性尊嚴的生活條件,故政府之徵稅不能過於嚴苛致侵害人民之基本尊嚴,應保障每位納稅者基本的生活尊嚴及健康、文化生活的最低品質。
(二)平等課稅之權利:憲法保障人民的平等權不依身分、職業別而變更,此原則在稅捐領域應切實履踐,衡量不同階級納稅者的納稅能力與生存所需,落實「量能課稅」,不因各納稅者的稟賦與資源而有所變化。
(三)要求財政公開透明之權利:納稅者有權知悉並參與政府對財政的相關作為,要求政府公開一切與財政有關之公共資訊與決策過程,並保障納稅者表達意見的暢通管道。
(四)提起公益訴訟之權利:納稅者既繳納稅捐提供政府財政收入並用以因應公共支出,當然具有財政監督權,包括對於稅捐之徵收與支用層面,均得藉由司法途徑以尋求監督制衡政府財政措施之可能。
  此四項原則乃與國際人權思潮接軌,具有相當的進步性,此外對於納稅者在整體稅捐徵收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問題,我們也認為全體納稅者有僅依法律納稅之權利;有要求稽徵機關嚴守正當法律程序、不恣意徵調資訊侵犯納稅者隱私或人格自主權之權利;有請求適當司法救濟、提請專業法庭審理之權利;有不受過度保全、執行與重複處罰之權利;且稅捐措施應具有可預測性,使人民對自我財產之規劃能保有一定自主權。
  人民對政府施政只有義務、而無主動了解與作為之權利,是威權統治下的思潮。在民主深化的過程中,唯有賦予公民主動對政府行動提出監督的權力,才能為政府施政提供改革的能量。近來謝內閣與財政部長林全對推動稅制改革提出許多願景,泛紫聯盟相信唯有凝聚社會的改革共識,才能使此一牽涉結構深廣的理想達成目標。
  本說帖的發表只是第一步,期待藉此能凝聚社會對稅改議題的關注,從納稅者人權的角度出發,重行思考現行稅制的各種問題,凝聚社會各階層的認同與共識,幫助政府掃除稅改路上的障礙,捍衛權益!
■發起團體:
 公平正義(泛紫)聯盟、台北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