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障法》立法原則說帖
出刊日期: 
2005/04/15
期數: 
第五十二期
◎前言
  一九四八年世界人權宣言載:每個人都有權享受公平適當的報酬,其本人及其家屬享有一個符合人性尊嚴的生活條件;一九六六年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載:各個締約國應保證勞工及其家庭有符合本公約規定的基本生活。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但亦同時保障人民有平等權、工作權、財產權及生存權等各項基本權利,以維護人性尊嚴,故政府之徵稅不能嚴苛,致侵害人民權利;政府並應善用稅收,以增進人民之生活條件。

◎權利主張
一、全體納稅者有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之權利
二、全體納稅者有受平等課稅之權利
三、全體納稅者有僅依法律納稅之權利
四、全體納稅者有要求稽徵機關嚴守正當法律程序之權利
五、全體納稅者有請求適當救濟之權利
六、全體納稅者有不受過度執行之權利
七、全體納稅者有不受重複處罰之權利
八、全體納稅者有預測及規劃稅負之權利
九、全體納稅者有提起納稅者訴訟之權利
十、全體納稅者有要求財政公開透明之權利

◎說明
一、全體納稅者有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之權利
 全體納稅者,為維護人性尊嚴所必須之最低生活費用,有不受課稅之權利,任何課稅均不得侵犯納稅者個人及家庭之健康及文化的最低限度生活。
二、全體納稅者有受平等課稅之權利
(一)憲法平等權之保障應在稅捐領域獲得充分實踐。
(二)稅捐之稽徵,應觀察掌握納稅者之實際負擔能力,以確保實質課稅之要求。
(三)納稅者對於稅捐之分擔,應與其實際之負擔能力相當,不得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以落實量能課稅之要求。
三、全體納稅者有僅依法律納稅之權利
  全體納稅者,有權主張僅依合憲法律所規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稅捐減免等項目,負擔繳納正確稅額之義務或享受稅捐減免之優惠。
四、全體納稅者有要求稽徵機關嚴守正當法律程序之權利
(一)稽徵程序之發動須符合平等原則,不得恣意為之。
(二)稽徵程序之進行須通知納稅者參與,並提供納稅者事前說明與事後答辯之機會。
(三)稽徵手段須合法妥當,不得過度侵犯納稅者之人格及財產權利,或過度干涉其私生活領域。
(四)稽徵處分須以基於合法調查所認定之事實為基礎,並具體記載理由及法律依據。
(五)納稅者之隱私權應受充分保障。個人稅捐資訊,非依法律或納稅者同意,不得作蒐集目的外之使用;納稅者並有權檢視、更正或要求廢棄其稅捐資訊。
五、全體納稅者有請求適當救濟之權利
(一)稅捐行政救濟程序(如現行復查及訴願),應有合理比例之學者、專家參與組成委員會進行審查決定,不得僅以官署內部人員為之。
(二)稅捐訴訟程序,應組織專業法院(庭)審理之。
(三)納稅者有拒絕行政救濟程序,而直接訴請司法救濟之權利。
六、全體納稅者有不受過度執行之權利
  稅捐之保全與執行,不得過度;且非有必要及不得已之情況,不得對納稅者之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七、全體納稅者有不受重複處罰之權利
  稅法上行為罰應為漏稅罰之補充規定,若納稅者之違反義務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與漏稅罰之規定時,除二者處罰性質與種類不同(如一為罰鍰一為沒入或停業處分),須以不同方法併合處罰,以達行政目的外,應從一重處斷。
八、全體納稅者有預測及規劃稅負之權利
  稅捐立法、行政措施及司法判斷,均應力求確保納稅者對自身財產及稅負保有預測及規劃之可能性,並保障其信賴利益。
九、全體納稅者有提起納稅者訴訟之權利
  納稅者有權為公益目的集體提起訴訟,諸如對於各級政府之不公平稅制及稅捐行政,請求司法機關確認其違憲、違法之權利;或對於違憲、違法、不合目的性之財政支出,請求司法機關命令停止之權利。
十、全體納稅者有要求財政公開透明之權利
  全體納稅者,有權要求各級政府對一切與財政有關之公共資訊及決策過程,包含徵收與支出層面等,均應公開透明,允許納稅者對之加以利用,並保障納稅者表達意見、提供建言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