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規範】動用「表決」的注意事項
出刊日期: 
2007/06/15
期數: 
第七十八期
編按:由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出版、白正憲先生(勞陣理事、前大同工會理事長)主筆的《會議規範實戰手冊》,對於會議規範內涵的介紹深入淺出,極具實用參考價值;本刊經徵詢出版者與作者同意,摘錄轉載其中與工會會議舉行常見的實務問題,從2007年3月第75期開始連載,希望有助於提升工會幹部主持會議的能力,以利工會內部能有暢通的溝通管道,進而凝聚共識。
(續2007年5月第77期)
Q12:表決有哪些方式?
A:表決應由主席就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但出席人有異議時,應徵求議場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1.舉手表決(或用表決器。)
  2.起立表決。
  3.正反兩方分立表決。
  4.唱名表決。
  5.投票表決。
Q13:什麼時候主張唱名表決(記名表決)?
A:唱名表決在會議紀錄須記載人數及姓名,對於表態的人多少有壓力。惟實務上除有表決器外,在大型會議採唱名表決花費很多時間,是否採行應在議事規則明定,無議事規則者由該會議決定。
  會議規範規定唱名表決之方式,如經出席人提議,並得五分之一以上之贊同,即應採用。出席人應名時,應起立答應「贊成」、「反對」或「棄權」。如未應名,再唱一次,但不得三唱。
Q14:所有議案都可以徵詢出席人無異議後,以無異議通過(認可)嗎?
A:依會議規範規定其所列事項才可以無異議通過,但實務上所有議案經常以無異議通過,為避免爭議,應在議事規則中規定:「議案經主席以徵詢全體出席人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採表決相同;有異議者應採表決處理」,「會議紀錄出席人對議案無異議者,應記載『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無異議通過』」。
Q15:什麼是「多數決」、「過半數決」、「特定額數決」、「共識決」?
A:1.多數決:除該會議法令及議事規則規定外,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
   註:使用多數決要特別注意,該會議法令、章程及議事規則有否規定「過半數決」、「特定額數決」。例如工會法就規定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決議須出席人「過半數決」,特別決議須出席人「特定額數決(2/3)」。
  2.過半數決:有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為可決。
  3.特定額數決:須分別達到其特定額數,方為可決。特定額數如2/3、3/4等。
  4.共識決:通常用在諮詢會議、幕僚會議。議案結論無人反對列為「共同意見」,多數同意列為「多數意見」,少數同意列為「其他意見」;或者無人反對列為「共同意見」,有人反對列為「其他意見」。
   (本系列文章刊載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