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辭典】勞動檢查制度淺介
作者簡介: 
敬仁勞工安全衛生中心主任
出刊日期: 
2005/03/15
期數: 
第五十一期
      為了監督企業是否遵照勞動法令規定,目前設有勞動檢查制度,顧名思義,就是由政府成立勞動檢查機構,運用公權力對企業進行勞動檢查,檢查的範圍包括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令等所有勞動法規的規定事項;另外也有勞動檢查員的編制,負責執行勞動檢查的任務。
▓私人場所「禁止進入」?
  雇主能否以工作地點屬於私人場所為由,禁止勞動檢查員入內檢查?其實,雇主並不能以公司、企業是他個人所有的私人財產,而禁止勞動檢查員進行檢查。
  因為工作職場的安全與否,不僅關係到勞工就業的性命安危,如果一旦因疏失發生意外事故,就連鄰近周遭的人員、物品都會遭到池魚之殃,所以雇主如果企圖以私人場所為由拒絕接受勞動檢查,是一種漠視勞工和大眾權益的心態。
  而且,勞動檢查員執行的是國家公權力,勞動檢查法明文規定,如果雇主、公司主管、警衛,甚至是勞工阻止或妨礙勞動檢查員執行檢查職務時,是屬於違法的行為,還得遭受罰鍰處分。
▓勞工主動通報檢查
  上述的勞動檢查,主要是勞動檢查機構依照例行檢查計劃進行的工作,可是因為全台灣的事業單位眾多,每家公司一年可能輪不到一次檢查;因此,勞工如果發現工作場所有安全衛生問題,向雇主反映後未見改善或狀況緊急時,勞工可以主動通報勞動檢查機構要求進行檢查。
  另外,勞工安全衛生法雖然規定,發生死亡災害或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雇主才必須強制報告檢查機構,但即使是三人以下的災害,勞工還是可以主動通報要求檢查,以利保全發生職災的證據。
▓自動檢查及代行檢查
  由於全台灣事業單位眾多,勞動檢查機構的人力有所不足,所以「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雇主應就工作場所內的機器設備,定期自動進行檢查,稱為「自動檢查」;至於某些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委由勞工主管機關指定的民間專業機構(例如「中華鍋爐協會」)進行檢查,則稱為「代行檢查」。
  不管是政府的「勞動檢查」、雇主的「自動檢查」或民間專業機構的「代行檢查」,確實執行才能有效防範職災發生,勞工可向工會或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勞方代表反映意見,進行檢查時應特別注意某些重點項目,並由工會或勞方代表「陪同檢查」,以監督檢查工作確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