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蠶到死絲方盡 對現行「過勞」認定基準的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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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敬仁勞工安全衛生服務中心主任
出刊日期: 
2005/01/15
期數: 
第四十九期
      去年911風災給北台灣帶來相當大災害,而在災後非常繁重的重建工作中,發生數位服務於公務部門的勞動者因過勞工作不幸過世的事件,使得「過勞死」議題再度成為新聞焦點之一。

  根據勞委會2002年修訂之「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目前認定「過勞」的重點為:(1)「發病當日往前推算一個月,其加班時間超過一百小時,或發病日往前推算二至六個月,每月加班累計超過八十小時者」;(2)「在二十四小時內發病,並能提出客觀證明,此異常狀況明顯超出平日工作負荷」;(3)工作場所促發的疾病之特殊壓力部分,增列「與其自身體質、危險因子相比,由質與量考量職業原因超過百分之五十機率者」。

▓現行「過勞」認定基準的問題

  這樣的認定基準,大致還是以「工作時數」作為最重要的判斷依據,可能存在以下若干問題:

一、加班時數認定基準仍太過嚴苛

  目前勞基法的規定,一般狀況下每月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但過勞的認定基準卻高達80或100小時;換句話說,勞工得面對加倍違反勞基法的狀況才可獲得過勞認定,果真如此,實在不明白勞基法作為勞動「最低」基準的精神何在?

二、忽略更長期的累積性過勞

  現行的認定基準只追溯至病發前半年,事實上,許多工作上的疲勞是更長期累積下來的,並非只是短期忽然的工作增加所引起而已。

三、實際工時難以計算

  對於某些在責任制管理下的白領勞工來說,根本沒有加班費這回事,所以也就沒有加班時數,可是其實際工作量絕非在正常工時內所能完成,以致難以計算其實際工時;業務員性質的工作也有同樣的問題,不管是什麼時候,接到客戶的電話就得馬上處理事情。

  近年來大量出現的非典型僱用關係,如外包、短期契約工、派遣勞動等等,其實際工時亦難以測量。或有勞工朋友找不到正規的全職工作時,為了生活糊口可能同時兼差好幾個非全職工作,雖然每個工作都沒加班,但每月工時總和卻可能很驚人。

四、工作時數以外的因素

  除了工時的問題外,工作內容也是相當重要的因素,例如必須在限定時間內完成工作的壓力等;還有工作的環境,是否屬特殊危害作業的狀況,或長期輪班、值夜班,或因工作時常旅行必須適應時差等等,這些工作內容都必須有特殊考量。

五、質與量的關係應該更明確規範

  「過勞」的狀況還發生在當事人患有其他心血管疾病(例如高血壓、心臟病等)、因工作壓力促發其原來疾病的狀況,這樣的例子更容易被認定是其個人的疾病,而被忽略是工作壓力所引起。現在的認定基準既然納入對這種狀況的考量,就應該更清楚規範質與量之間的關係應該如何界定。

▓修改認定基準刻不容緩

  以往我們提到「過勞」問題,往往想到的是藍領勞工,可是工作壓力其實不僅來自於體力勞動、也來自腦力勞動,從最近發生的案例看來,白領勞工過勞的問題有增加的趨勢,尤其在所謂責任制及業績壓力的影響下,白領的工作壓力並非單純來自於工作時數,而是為達到其業績要求所產生的勞動強度增加問題,這樣的問題除了造成生理危害之外,同時還會有心理及精神層面的困擾。

  就如同其他職業病,「過勞」問題的一個關鍵點亦在於認定基準及程序。一個明確而適當的認定基準,除了可以提供勞工朋友應有的保障之外,其實也是給職業病專科醫師一個明確的遵循標準,才不會使醫師無所適從,夾在欲申請認定的勞工患者與行政主管機關之間的窘境。

  經過勞工團體不斷呼籲之後,勞委會於2004年12月31日再度修訂認定基準,勞委會雖然把正常工時外的工作時數都認定為加班時數,但這必須由勞工舉證,而非由雇主反舉證,這是為德不卒的地方;另外,不規律工作與特殊危害作業列入為工時以外的考量,以及長期疲勞考量為特殊壓力之一,這些都是好的思考方向,可是我們也期待能夠有更明確的標準出現,而不要停留在原則性宣示,使得認定基準能夠符合社會變化及勞工大眾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