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用保險費收入搞購併,應嚴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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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4/04/15
期數: 
第四十期
      中華開發金控與中信集團燃起戰火,中信集團旗下的中國人壽運用保戶資金,意圖取得中華開發的經營權,引起廣泛爭議與討論。銀行業者大都持反對意見,譬如台新金控董事長吳東亮就對記者抱怨,主管機關對保險資金運用規定相對寬鬆,對銀行業並不公平。
  中國人壽不過買了中華開發金股權的2.67%,吳東亮就感到忿忿不平,但是他的大哥—新光金控董事長吳東進為了遂其購併台北國際商銀之目的,以新光人壽的保戶資金購買北商銀股票至法令上限規定之10%,吳東亮說了什麼?今年二月二十七日,吳東亮對《工商時報》記者說:「銀行的資金有限,但壽險資金可以做長期投資,因此新壽買(北商銀股票)到10%是好事。」為何同一件事,前後判準差異如此之大?
■不公平與高風險
  用壽險資金從事轉投資為何會引發這麼大的爭議?主要是因為壽險公司的資金並非自有資金,而是來自投保大眾,尤其契約期限很長,並無擠兌問題,因此應特別注意其安全性,一旦壽險公司財務惡化,將有成千上萬家庭受害。
  同時,目前法令對於銀行與壽險公司投資的規定寬鬆不一。金控公司不能投資其他金控公司的股票,且銀行短投上限最多只能持股5%,遠低於保險業的10%,轉投資出去的金額,還須從自有資本中扣除,這些限制都是保險業所沒有的。有人就質疑,如果壽險公司資金入主的做法不加限制,「國壽不就可以吃下所有的金控了?」
  除了公平性的問題之外,其實更嚴重的問題在於系統性風險。根據《經濟日報》報導,前財政部長邱正雄在一場財政部邀集的研討會就發出警語:「保險業拿自己的股本再去投資另一家公司,會形成財務槓桿過度操作的高風險。」因此在這場研討會中,所有學者專家都主張保險業一旦介入經營權,就應改列長期投資,以淨值為基礎從嚴規範投資限額。
■短投與長投不同
  目前保險法第一四六條之一規定:「保險業資金得購買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不論中壽資金投資中華開發,或新壽投資北商銀,都是依據此條法令而來。
  然而,第一四六條之一是規範以獲利為目的的短期投資,而保險法中尚有第一四六條之六,規範以取得經營權為目的的長期投資。第一四六條之六這樣說:「保險業實收資本額減除累積虧損之餘額…,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因此,開發金控即是援引此項條文去函財政部,主張中壽運用保險資金意圖取得開發經營權,已違反保險法第一四六條之六的規定,希望財政部依法處置。
■合法但是不對的事
  當前爭議肇因自我國法規規定存有漏洞。然而,所有學者專家及輿論對於未來修法方向的意見卻是相當一致,亦即必須從嚴規範壽險公司的投資行為。立法委員劉憶如即描述中壽的行為是「合法、但是不對的事情。」
  從國際慣例來看,也是如此。外商ING集團台灣區總裁潘燊昌即表示,壽險公司用的是保戶的資金,須適度分散風險,不能將長期資金大量配置同一標的,他們不會以壽險資金取得經營權。
  目前北商銀工會對內已發起抵制新光集團運動,圍堵新光各關係企業承攬北商銀各項業務,對外則串聯各銀行工會,進行國會政黨遊說,大力推動修法,嚴格限制壽險公司介入銀行事業經營所造成之不公平與高風險。然而,即使在法令未修改之前,新壽購買北商銀股票欲藉此插手經營權的做法,也已不獲社會認同,銀行員全聯會將要求財政部嚴格把關「保險業資金購買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10%」規定,加以嚴格監督,相信其他壽險公司重施故技的空間亦有限,這是對銀行業相當有利的一個攻防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