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銀行資方訴願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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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4/04/15
期數: 
第四十期
      中興銀行資方因不服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針對該行於民國九十年間兩次減薪,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遭罰緩處分乙案,提起行政訴願,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駁回該訴願〈93.3.4勞訴字第0920073012號〉。
  本案係因中興銀行兩次減薪皆未經過勞工同意,即片面以公告方式實施,經勞方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不成立,北市勞工局於92.11.11派員實施勞動檢查,以違反勞基法「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等相關規定,處罰緩二千元〈折算新台幣六千元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指出,訴願人〈中興銀行〉謂「…為減少費用支出以降低虧損,維持訴願人正常營運避免因業務及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且保障全體員工之工作權及為基於經營之必要性,…宣布減薪政策。」惟應先徵得勞方之同意,始符法意。況且,「又訴願人自承因台鳳弊案,資金流失嚴重而致生鉅額虧損…,自不得主張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以減少勞工薪資給付。」故訴願人所訴非有理由,罰緩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本案同時亦進入三審訴訟之中,相關報導請參見本會第三十六期會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