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同意出納津貼仍准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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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4/04/15
期數: 
第四十期

       由於財政部93.2.6以公函謂,配合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91.9.27所發布「各銀行出納人員疏忽損失賠償基金設置要點」,其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停止支領出納津貼,引起公營行局櫃台出納人員反彈;銀行員全聯會於93.2.12第四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高雄市台灣銀行產業工會常務理事陳錫川提案要求財政部應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及尊重勞資協商原則,在未與勞方〈工會〉協商同意之前,應撤銷停止支領出納津貼之規定,並行文促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日後凡涉及本會會員勞動權益之變更,應先行勞資協商,以免衍生無謂勞資爭議。


  財政部接獲本會此一決議函文,迅即復函表示已於93.3.4研商決議,「咸認櫃台出納人員疏忽損失賠償基金仍有設置之必要」,並已函其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於六個月內重新檢討修訂各該機構之出納人員疏忽損失賠償基金設置要點;在未完成檢討修訂前,出納津貼「仍准繼續支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