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規範】「開會人數」、「委託出席」有學問
出刊日期: 
2007/05/15
期數: 
第七十七期
編按:由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出版、白正憲先生(勞陣理事、前大同工會理事長)主筆的《會議規範實戰手冊》,對於會議規範內涵的介紹深入淺出,極具實用參考價值;本刊經徵詢出版者與作者同意,摘錄轉載其中與工會會議舉行常見的實務問題,從2007年3月第75期開始連載,希望有助於提升工會幹部主持會議的能力,以利工會內部能有暢通的溝通管道,進而凝聚共識。
(續2007年4月第76期)
Q9:計算開會額數時,什麼是「全體總數」、「應到人數」、「出席人數」?
A:全體總數:該會議全體出席人數。
  應到人數:以全體總數減除因公因病人數計算之。
  出席人數:親自出席人數加委託出席人數。
  開會額數:通常以出席人數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各該會議如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附註說明:
1.人民團體法、工會法相關法令規定,大會、理監事會開會額數之計算為:應有出席人過半數之出席。故其「出席人」如無明定「全體出席人」,視為「應到出席人」時,其「出席人」以「全體出席人」減除因公因病人數計算之。但因公因病很難認定,除非規定何種情形為因公因病、如何證明、如何請假,否則為避免會後爭議不斷,最好是應到人數=全體總數。
2.人民團體委託出席人數,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在職業團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如有類別之限制者,應委託其同一類別之會員(代表)出席。
3.開會前應先調查出席人數,如出席人數不足時,應請無法出席者出具委託書委託出席,以利會議順利進行。
Q10:委託出席有人數限制時,如何決定先後次序?
A:出席證與委託出席證應區分顏色印製,分別書明親自出席者姓名及委託人姓名,委託出席證並應編號,按簽到先後次序發給。
Q11:什麼會議可以委託出席?什麼會議不可以委託出席?
A:由法令或主管機關函釋之規定,可得知該會議是否可委託出席及委託之限制。如:
1.公司股東會、董事會適用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公司章程相關規定使用委託書。
2.人民團體大會,適用人民團體法規定使用委託書。
3.工會理監事會,適用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
4.工會分區選舉會員代表,適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以集會方式辦理可以委託;非以集會方式辦理不得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