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勞工的定心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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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臺企銀產工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04/10/15
期數: 
第四十六期
      就在一銀順利簽訂團體協約後,亦順勢帶動幾家銀行工會爭取與資方協商團體協約,彰銀、台企銀、中國商銀的團體協約就是正在進行的案例,以下將針對這三個團體協約版本進行分析比較。
■彰銀團體協約:工作權保障更為明確
彰銀團體協約的協商始自二○○三年三月,勞資雙方代表歷經十次會議溝通協商,終於在今年六月達成共識;或許是有此基礎功夫,因此彰銀團體協約的版本,對於爭議事件係以勞資會議做為協商機制,如此亦可機動處理重要權益事項。
由於金融環境變遷劇烈,因此銀行員最擔憂的工作權益,有必要在團體協約明確規範,彰銀團體協約草案第二十七條「因業務緊縮、合併、轉讓、併購、收購、分割、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或董、監事席次合計變動達三分之一,而需裁減乙方會員時,其資遣計劃,應事先與乙方協商,經雙方同意後辦理資遣…。」的條文相較於已簽訂的版本,界定更為明確嚴格。
此外,由於現行金融商品琳瑯滿目,商品開發的時間及種類亦相對快速、多樣,因此為了保障資深行員的工作權,第二十一條訂定「業務重大變革應對會員施以訓練,否則不得以不適任為由資遣、解僱會員。」明確規範資方負有教育及訓練責任,不能把行員當成用完即丟的免洗餐具,而推卸培訓人才責任。
另外,銀行員的工作大量使用電腦,可能造成身體傷害,故在第十五條訂定「會員連續從事電視影像顯示器操作檢視作業之工作達二小時者,得另休息十分鐘」,此條文所訂之休息時間是由會員自行決定與利用,與勞基法「連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規定不能互相抵充。
然令人不解的是,從協商完成至今已超過三個月,為何彰銀這份具有共識的版本仍遲未簽訂,是彰銀高層漠視勞資雙方代表協商的用心,還是另有隱情不得而知,但站在穩定行員安心工作的立場,彰銀團體協約實應儘速簽訂。
■台企銀團體協約:區分會員與非會員之權利義務
  台企銀團體協約是從今年三月開始協商,工會為了儘快簽訂,在第一次會議便決定原則上每兩週召開協商會議,因此截至九月底已進行十二次協商會議,茲就目前雙方已有共識的條文予以說明分析。
  其實在開始協商時,勞資雙方就為了團體協約的適用範圍而有歧見,資方認為既然是勞資雙方所簽訂的協約,自然適用於全體行員,也包含經理人;但是工會認為是不是工會會員(含贊助會員)是很重要的判準,因為加入會員(含贊助會員)代表行員認同工會,願意由工會與行方協商勞動條件及福利、權益等,因此工會堅持在第一條訂定「本協約適用範圍為甲方、乙方及具乙方會員(含贊助會員)資格之甲方僱用員工。」
  有鑑於女性銀行員如生產後有哺乳需求時,常有主管會以各種藉口禁止女性行員哺乳或擠乳,或對餵擠母乳的女性行員「壞臉色」,因此工會特別將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明訂於協約版本第十四條「乙方女性會員子女未滿一歲需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甲方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讓女性會員瞭解其應有權益,而經理人亦應注意不可剝奪女性會員哺乳或擠乳的權利。
  從萬通銀賣給中信金的案例,許多高層經理人都是見報後才得知自己的銀行要被老闆賣掉,而恐慌不安,有鑑於勞資雙方資訊總是不對稱的情況下,協約也訂定「如有合併、改組、轉讓及納入金融控股公司計劃時,合併、改組、轉讓及納入金融控股公司專案各小組成員應至少有乙方推派之代表參加。」此一條文奠定日後如有上述情況工會參與的基礎。
■中國商銀團體協約:草案規定詳盡
  中國商銀團體協約協商會議始於今年七月,截至九月底止共進行二次,茲就其草案內容所呈現的特色予以分析。首先,草案訂定行方須主動積極擔負某些義務,如「甲方錄用之員工,應於錄用之同時交付團體協約乙份及加入工會申請書及薪津扣收會費授權書予該員工」、「甲方應無償提供甲方總管理處所在地之辦公空間及設備,供乙方作會所及會務運作使用」、「甲方應參考經營狀況及物價水準,每年於年度終了會計師簽證完成後一個月內,與乙方協商調薪比例」等。
  其次,在特別休假規定的部分,草案版本不僅優於勞基法,更優於同業之規定,「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七天;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十二天;五年以上未滿六年者十四天;六年以上未滿九年者十七天;九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二十四天…」,由於目前中國商銀已納入兆豐金控,未來亦有可能與交通銀行合併,因此進一步規定「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因組織變更、轉讓或合併等任何理由,減少乙方會員之休假日數或不休假獎金。」
  而有關於因業務緊縮、被併或合併、改組、歇業、轉讓之優惠補償金總額部分,則較一銀版本三百五十萬元為高,提高到四百萬元。另外,在各家工會皆積極運用各管道爭取勞工董事之際,中國商銀團體協約草案內容訂定「甲方及甲方所轄子公司之董事會中,應有乙方代表出任董事」,此條文一旦通過,工會就不需運用市場手法去爭取董事席次。
■結論
  面對激烈動盪的金融環境,銀行員不僅背負沈重的業績壓力,更存在飯碗保不保得住的問題;現在能給予銀行員安心工作的條件,便是一紙白紙黑字的團體協約,因此為了迎接新的挑戰、提升銀行的競爭力,簽訂團體協約,不失為激勵行員工作士氣的好方法,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