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官腔回應銀行員【反亂併、嗆金改】
Tagged:  •  
出刊日期: 
2007/10/15
期數: 
第八十二期

  行政院秘書處於本會舉辦【反亂併、嗆金改】遊行前夕,就本會所提3大訴求要求財政部、法務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相關部會予以回應(96.8.27院臺財字第0960090588號函),茲整理摘錄各部會回應之內容如下:

 

一、反對財閥治國、嚴禁敵意併購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回應:

目前金融機構家數過多,…金融機構整併有其必要。本會對於金融機構合併之規劃,係以「尊重市場機制」為前提,營造公平、透明化的整併環境,並排除併購法令上的障礙,目的在於提升金融機構競爭力,發揮金融服務功能。

敵意併購通常係指未與股東協議而發生股權經營權更換。如其方法不違法,敵意購併亦並不違法,惟被併購公司所採之反併購行動對股東或員工可能致生傷害。…另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業就有關設立金控公司及金融機構合併時,應將金融市場競爭程度及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等列為審核要項,而本會於金融機構合併時對於持股超過一定比例股東之適格性也會嚴加審核。此外,…亦需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核許可。

政府對公股金融機構之主導權及股權管理,係由財政部統籌規劃,本會將予尊重。

■財政部回應:

政府自917月起進行金融改革,並陸續建構完成完善金融法制基礎,金融機構經營體質及獲利能力已大幅改善,惟與其他國家相較,我國金融機構規模仍相對較小,且同質性高,規模顯趨分散,缺乏國際競爭利基。…公股主導金融機構之市占率仍有調降空間。…宜持續透過市場機制,推動公股金融機構之整併及釋股…。

…本部推動公股金融機構之整併及釋股,以尊重市場、創造綜效之原則,透過公平、公正及公開之透明機制辦理,絕不會有賤賣國家資產或圖利財團之情形。

 

二、尊重自主經營、強化金融監理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回應:

對於列入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的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本會已要求其提具改善計劃、限期補足資本或進行合併,若未能於限期內補足資本,本會將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自9512月起,本會已陸續接管東企、花企、中華銀、中聯信託及寶華銀等問題金融機構,並已完成花企及東企公開標售。未來將依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之「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優先順序」儘速處理外,亦將持續督促問題金融機構完成自救。

■財政部回應:

 對於國營金融機構之經營應授予人事及預算之自主權,相關單位已著手研議適度鬆綁相關人事、待遇、經費、預算等法令限制,增加其經營彈性,提高競爭力。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回應:

 有關國營金融機構之經營,為期改善各事業機構經營體制,並鑑於以往國營事業人力受「用人費」及「預算員額」雙重控管,對於事業發展所需用人有所限制,行政院…研議在回歸「用人費控管」、提高生產力及不減少繳庫盈餘等前提下,依彈性鬆綁、授權,及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配套管理機制等原則,於今年419日函頒「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由各主管機關訂定人力進用授權及管理規範…。

■法務部回應:

如何快速、完整蒐證,以打擊金融、證券、期貨等相關犯罪,並速偵速結,以收遏止之效,向為法務部重點工作。

為此,對所屬檢察機關查緝金融犯罪之精進策略如下:(一)建構專責專組之金融犯罪查緝團隊…,以有效迅速打擊不法;(二)針對上市、上櫃等公開發行公司或金融行庫之重大經濟犯罪,妥適運用偵查權,並有效協調財經主管機關深入查緝,…並促使法院在證據明確下速審定讞;(三)積極參與國際組織,建立共同打擊犯罪之合作管道,以利用防制洗錢之國際合作,建構新型態金融犯罪偵查途徑,遏止跨國金融犯罪;(四)針對跨國性重大經濟犯罪,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運用簽證會計師可進行跨國查核之特性,作為監督與偵辦之利器。

 

三、還我勞動三權、保障勞動權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回應:

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修正草案已分別於96425日及718日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並送請立法院審議。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亦已於9695日經院會通過,並預計近日內送立法院審議。

本次工會法修正草案對工會之籌組,已採「工會組織自由化」之原則,大幅度將工會設立與結盟之限制加以鬆綁,並允許工會跨業自由結盟…,即可體現貴會主張成立「金控工會」、「金融服務業總工會」之訴求。

團體協約可視為勞動契約之集體規範,…本次團體協約法修正草案增訂誠信協商規範與配套,未來勞資之一方要求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他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否則經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機制認定為不公平勞動行為者,行政機關可採連續罰方式,促使勞資雙方進入實質協商程序。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回應:

 有關現職行員儲蓄存款利率及額度,非經工會同意,該勞動條件不得任意變更一節,查國營銀行員工13%優惠存款制度,歷來均依財政部相關令函規定辦理,並未陳報行政院核定。又近年來因市場存款利率不斷調降,國營銀行仍給與員工較市場行情高出數倍之存款利率,已嚴重影響銀行之獲利能力,致屢遭審計部及立法委員要求重新檢討改進…。又立法院第6屆第5會期臨時會審查國營事業預算時,已作成國營銀行員工13%優惠存款改進方案應儘速核定於9711日實施之決議,財政部爰已擬具改進方案函報行政院,刻正核議中。

■財政部回應:

近年來…銀行利率水準持續調降,致優存利率與一般民眾存款利率之差距擴大,爰審計部及立法委員要求本部對於國營銀行員工享有13%之優惠利率,應予重新檢討改進。

本部鑑於外在環境變化及社會各界之要求,以及在政策上對於公務員18%優存已調整改變,…決議採定時及訂定一定金額上限作為改進之方向…。

立法院於96720日臨時會審查國營事業97年預算時,就國營銀行員工13%優惠存款作成決議「鑑於財政部已研擬改進方案報行政院,應請儘速核定於9711日實施」,爰本部復於96820日再將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俟行政院核定後即須配合辦理。

編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財政部所指立法院決議全文如下:

■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中央信託局及中國輸出入銀行96年度13%員工優惠存款利息分別為119,600萬元、65,7497,000元、23,1085,000元及3,200萬元,鑑於財政部已研議改進方案報行政院,應請儘速核定於9711日實施。中央銀行也應比照辦理。

■提案人:林滄敏、羅明才、張碩文、林正峰、林益世、陳杰、朱鳳芝

(摘引自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59期院會紀錄)

本部對於所屬國營事業民營化或銀行合併時,均要求公司於辦理相關規劃作業時,即應與工會溝通及協商,並在公平、合理及合法之原則下,與勞方簽訂團體協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回應:

…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金融機構之合併契約書,應包括對受僱人權益之處理等重要事項;另同法第19條規定,…其員工得享有之權益,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

金融重建基金接管之金融機構,員工如有相關訴求,…存保公司會將員工訴求向主管機關及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陳報、建議,並轉知潛在投資人參考。

有關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標售公告內容,包括員工安置計劃,…依規定需提報本會與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准。本會將在法令允許的範圍內,協助員工爭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