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與財政部就銀行合併議題首度面對面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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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1/02/15
期數: 
第二期

    財政部長顏慶章、政務次長陳沖、金融局長王耀興、兩位副局長曾國烈、蔡慶年,於二月七日下午就銀行合併議題,首度與本會幹部首度面對面溝通;本會並提出八項議題,希望財政部能在兩個星期內,給予正面具體回應。

    顏部長強調這項溝通會議事先曾向行政院長張俊雄報告,並保證在合併過程,員工權益不受影響;另外也具體承諾願意尊重一定程度的產業民主,讓工會參與合併推動專案小組,及同意與工會之間設立對口單位,就合併等議題繼續進行溝通。

    本會則提出事先由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八項訴求,要求財政部能夠在兩個星期內給予具體正面回應;八項訴求包括:

  ()請財政部主動修正「財政部所屬國家行局公司代表國庫股權之董(理)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增列「由工會所推派之人選」條款,實踐陳總統承諾,落實產業民主制度。

  ()請財政部速將「勞資關係」納入「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等金融管理項目下,以督促金融機構健全發展。

  ()請財政部勿反對勞委會擬將銀行業納入「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行業對象,以維銀行從業人員健康安全。

  ()請財政部同意已民營公股銀行調薪案,以激勵員工士氣,避免重大勞資爭議。

  ()請財政部通令已移轉民營銀行,補發民營化時因平均工資內涵之不休假加班費計算錯誤之年資結算金,避免重大勞資爭議。

  ()為「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修訂後,對於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前已移轉民營銀行員工有義務役年資者,應予併計民營化結算年資,請財政部予以協助儘早補發。

  ()為公司章程已明訂由盈餘中提有董監酬勞金之銀行,董監事(含法人代表)依法不應再參與績效獎金、員工紅利分配,請財政部以大股東身分通令各行庫照辦,已參與分配之董事應限期返還不法款項。

  ()請財政部函釋「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載,申請合併許可時,其合併或讓售或投資契約書中,應附「對受僱人之權益處理等重要事項」究係包含哪些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