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規範】你敢大聲說懂得怎麼開會嗎?
出刊日期: 
2007/03/15
期數: 
第七十五期
編按:在多元差異的民主社會,每個人都有表達意見的權利並得到充分的尊重,尤其是在處理較具衝突性的議題時更應謹慎。因此,如何透過有效的溝通機制凝聚共識,讓團體運作順利圓滿,建立民主、有效的議事程序就成為組織發展的重要關鍵。
  由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出版、白正憲先生(勞陣理事、前大同工會理事長)主筆的《會議規範實戰手冊》,對於會議規範內涵的介紹深入淺出,極具實用參考價值;本刊經徵詢出版者與作者同意,摘錄轉載其中與工會會議舉行常見的實務問題,從本期開始連載,希望有助於提升工會幹部主持會議的能力,以利工會內部能有暢通的溝通管道,進而凝聚共識。
Q1:我收到的開會通知應該有什麼內容?
A:1.開會通知書應有召集人(法令規定有權召集之人)、發文日期(可計算幾日前通知)、會議名稱、時間、地點、召集事由等。
   召集事由應有該次會議之重大議程、議案,如選舉罷免、變更章程等。
  2.公司法第172條第4項規定:通知及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另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及證券交易法第26-1條、第43-6條之事項(如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等)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3.該次會議若得委託出席時,另附上委託書。
Q2:會議當天才收到開會通知,以致無法出席會議,該次會議決議效力如何?
A:如果是屬於民法第56條或公司法第189條規定的會議,可能涉及召集程序是否違法。會議無如期通知或不通知,原因係可歸責於主辦單位,會議當場有出席人針對此聲明異議,又依規定期限向法院起訴,是有可能被法院撤銷該次會議決議。所以關鍵在釐清責任之歸屬,為避免此爭議,除了開會通知外,可另於網站公告或個別電話聯絡確認出席。尤其人民團體大會臨時會送達通知期限為一日前,更應特別注意。
Q3:開會通知需不需要附送議程有關資料?
A:1.如果是議案複雜的會議,是需要事前寄發相關資料。
  2.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6條規定:
   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其另以年報、營業報告書或其他會議資料補充時,亦同。
   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前項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Q4:會議決議哪些情況會被宣告無效﹖
A:會議之決議有違背法令或章程時,除報請主管機關核辦外,亦得依法律規定向法院起訴。
民法 第56條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公司法 第189條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第189-1條 法院對於前條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 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
第191條 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判例 最高法院75年03月21日75年度台上字第594號判例要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訴請撤銷股東會之決議,仍應受民法第56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如已出席股東會而其對於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得為之。
備註 1.會議如有遇到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要當場發言「出席人×××對於×××事項聲明異議」,才能於規定期限,向法院提起撤銷決議之訴。
2.會議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得向法院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