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勞動三法修正草案 放寬籌組工會條件 增訂避免「搭便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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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2/05/15
期數: 
第十七期

  行政院院會於五月一日勞動節通過了勞動三法修正草案,日後「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將有重大變革。

  其中,以工會法修正幅度最大,採組織自由化的低度規範原則,刪除了工會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的限制,以及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的籌組以同一產業或同一職業為限的規定。而工會組織的成立將可以有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及綜合性工會(相關產業及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的四種型態。

  此外,為達到工會發展自主化、多元化的目的,則完全取消工會籌組聯合組織的條件限制,打破一縣市及全國只能有一個總工會,及每一個業別只能有一個產業工會的規定。依照勞工與工會的需求自行決定結社、結盟行為,相關業務、技能及利益相關之產業均可以自主結合,以利與資方談判。

  在團體協約法部分,修正草案對工會團結與協商力量的確保有突破性的規定,除對工會與雇主的誠信協商與不當勞動行為有嚴格規範外。為了提昇工會發展,避免出現「搭便車」的現象,更增列保障工會協商條款,未來工會協商結果將由工會會員獨享,而非會員若要享有團體協約中的勞動條件,則必須繳納一定費用給工會。

  為了迅速解決勞資爭議,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中增設處理勞資爭議的裁決機制,成立「裁決委員會」審核不當勞動行為。一旦資方不服,勞工可依裁決結果,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同時主管機關也可請求法院將員工權益維持暫時狀態,即在法院未判決前,勞工薪資等權益恢復在原來狀態,以免官司糾纏多年,影響勞工權益與生計,建立公法與私法並存的救濟制度。

  勞動三法代表的是勞工「團結」、「協商」、「爭議」等勞動三權之行使,此次修法,放寬了現有對工會組成與結社的限制,設計建立有效的勞資協商機制,明確規範不當勞動行為,對未來工會自主發展與勞資關係影響甚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