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職災勞工保護法」與職災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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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敬仁勞工安全衛生中心
出刊日期: 
2002/05/15
期數: 
第十七期

  去年的101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並於今年428、也就是「國際工傷日」當天開始施行。這部「職災勞工保護法」最早的版本,是工傷協會等工運團體於1997年正式提出的工人版,其推動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因為台灣以往的職災補償法令,分散在勞基法及勞保條例中,對職災勞工的補償或其他保障也都不足,所以有必要特別另立新法,來重新建立對職災勞工的補償及保障體系。

  所以,在工人版的草案裡,是打算把勞基法及勞保條例中,關於職災補償的條文全部廢除,而重新在新法中整合規範,除了解決現有補償額度不足的問題之外,還加入「職災補償國家代位求償」、「職災爭議調解改仲裁」等保障職災勞工權益的規定。如果根據工人版的主張,中央主管機關及雇主自然必須投入更多的心力及金錢代價,來處理職災勞工的補償及其他保障,因此,工人版的若干主張在推動立法過程中遇到障礙,最後去年通過的版本,是以行政院版為主體,然後採納若干工人版的意見而成。

  也就因為這樣,工人版原來想要重新建立一套新的職災補償體系的想法,並沒有完全落實,而使目前開始施行的「職災勞工保護法」,有較多的補充性質,主要是補充現有法令的不足之處。儘管如此,「職災勞工保護法」中還是有不少對於職災勞工的新保障。簡單分類說明如下:

■職災補償保障範圍擴大

  因為勞基法對違法雇主缺乏有效的懲罰機制,所以職災勞工常無法順利取得勞基法的職災補償,在此情形下,勞保的職災給付便成為最基本的保障。但勞保並非完全強制加保,或有些雇主違法不替勞工加保,使得最基本的保障也有漏洞。於是在「職災勞工保護法」中規定,沒有投保的勞工如果發生職災,也可以最低投保薪資向勞保局申請補助;如果雇主是應投保而未投保,還會被處以相同於補助金額的罰款。

  最近勞委會在草擬「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時,傳出可能會把補助未投保勞工的原則,限縮在應投保而未投保的範圍,也就是說,不強制加保的部分還是沒受到保障。如果將來的施行細則真以如此的規範定案,則原本立法的美意會大打折扣。

■過失的舉證責任轉移至雇主,職災勞工訴訟有補助

  除了無過失責任的職災補償之外,如果在雇主有過失的情形下,勞工還可提起職災過失的民事賠償訴訟,可是職災現場常是雇主的私有財產範圍,勞工不容易取得過失的證據。所以,「職災勞工保護法」中有規定,舉證責任轉移至雇主,也就是說,雇主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才能免除職災賠償。另外,職災勞工可申請訴訟救助,及減免聲請保全或假執行時之費用。

■職災勞工生活津貼、器具及看護等補助

  勞基法及勞保的殘廢給付都是一次給付制,缺乏年金式長期保障,職災勞工晚年的生活常會面臨經濟困難,於是「職災勞工保護法」中規定,職災勞工申請完勞保殘障給付或補助之後,如果喪失工作能力、生活必須使用輔助器具或需他人照顧,可向勞保局申請數年不等的生活津貼、器具及看護等補助。

■職業病的法定認定及鑑定程序

  職業病的認定牽涉到對致病因子的專業判斷,是較難釐清職災因果關係的部分,且以往的認定、或發生爭議時的鑑定程序,是以行政命令或直轄市單行法規的方式制訂。現在將其放入「職災勞工保護法」條文中提升至法律的層次,或有助於建立職業病認定及鑑定結果的法定效力,並規定鑑定委員會可進入工作場所檢查。

■職災勞工可自請資遣或退休

  勞工發生職災後常喪失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雇主又不肯調職或無法提供適合的工作,勞工只好被逼的自己辭職。現在「職災勞工保護法」中規定,職災勞工不能勝任工作者,可以自請資遣或強制退休,多了資遣費或退休金的保障。

■結 語

  保障職災勞工的權益,最終還是希望能減少職災的發生,畢竟事前的預防比事後補救重要。現在我們對職災勞工的保障有了一點進步,在未來更應致力於提升勞工對安全衛生的意識、工會在工作場所的集體協商能力,以及勞政單位在勞檢功能上的加強,以把職災的機率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