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捷徑不如一勞永逸!-談教師工會修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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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全國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出刊日期: 
2002/10/15
期數: 
第二十二期

  由全國教師會所發起的「團結、尊嚴、九二八」大遊行順利落幕了,其中最重要的訴求:工會組織權、協商權與爭議權,也就是教師勞動三權的修法問題,仍有待解決。教師法與工會法要怎麼改?這個難題,考驗著教育部、立法院,以及教師會與工會幹部們的智慧。

  為了因應教師會的訴求,教育部曾在大遊行之前提出一份名為「教師組織工會問題之研析」的報告,其中談到三種方案:()修改工會法第四條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一條,於開放教師組織工會時一併廢除教師會,並限制教師罷工權;()依教師會曾經提出之方案,修改工會法第四條:「教師之工會為教師會」,如此則不需廢除教師會,但有違憲及法令競合問題;()只修改教師法或另訂教師會法,加入勞動三權實質條文,但不需更動工會法。

  依據行政院及教育部「行政」的立場,自然傾向第三種修法方案,也就是一方面在修改教師法過程中,針對勞動三權如何納入法案中討價還價,另一方面把教師與其他受僱者區隔開來,不讓教師法與勞動三法相扣連。因此,教育部的報告相當排斥第一個與第二個修法方案,甚至在行政院會審議工會法修正草案時,封殺了開放教師組織工會的條文,導致工會與教師會的反彈。

  至於教師會所提出的第二案:在工會法第四條中,明訂教師會即是教師之工會組織,似乎最為簡便,又可保留教師會現有的組織架構。但是誠如教育部與部分法律學者的意見,這是以法律改變人民團體的性質,如此一來,國會亦可立法將政黨或工會改為社團,恐有侵害憲法結社權之虞。

  第一案中,直接開放教師組織工會,則有三項難點:第一,現有的學校、地方與全國教師會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同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將章程中成立之依據,由「人團法」改為「工會法」,並改向中央及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登記。第二,教師法中有關教師會之規定,應於改制工會後廢除,以免教師會與教師工會並行。有關聘約及聘約準則則回歸勞基法,或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團體協約法來協商,此外,工會並不贊成禁止或限制罷教權。最後,全國教師會一旦成為全國性的工會聯合會,組織即可多元化,也就是說,只要有超過七個縣市的教師會支持,就可以另組全國性教師工會。

  就產業工會的立場來看,第二案與第三案使全國受僱者與教師的權益扣合,勞動三法一體適用,自然最為理想。第二個方案是否合憲,端看全國各教師會、以及大法官會議是否能認同,即使是用第二案,各級教師會仍然以全面修改章程為宜,只要教師會以自由意志變更人民團體屬性,即無違憲之虞。

  第三個方案雖然費時費力,卻能夠藉此機會讓全國教師瞭解勞動三法及勞基法的相關規定,提高教師作為受僱者的權利意識。這是世界各國教師工會的常軌,卻也可能是行政部門最不想見到的結果。

  或許將教師法第二條一併修改,將「悉依本法之規定」改為「除依本法規定外,準用相關勞工法令之規定」,可以解決上述部分困境,據傳教師會正在研擬新的修法方案,令人期待。但無論解套方式為何,各教師會章程全面修定,將人民團體之性質轉換為工會,並修改工會法第四條及相關條文,才是一勞永逸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