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所提總統候選人「承諾書」15項訴求
出刊日期: 
2007/11/15
期數: 
第八十三期
壹、反對財閥治國,嚴禁敵意併購

(一)本人願意承諾:對於政府仍有主導權之官股銀行,不應隨便被任何財閥及外資吞併,應該主動尋找併購標的,壯大成為主導國內金融市場的金融機構,繼續肩負金融政策任務。 

(二)本人願意承諾:反對財閥以小吃大、敵意併購,尤其第一金控、兆豐金控、臺灣企銀、彰化銀行的官股股權必須注意「社會觀感」,不應該賤賣給「吳辜蔡花」財閥及外資,變相賤賣國家財產。

(三)本人願意承諾:在政府針對「二次金改」政策未徹底檢討之前,積極協調立法院各黨團,繼續全面凍結官股銀行之釋股預算。

(四)本人願意承諾:檢討取消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有關租稅、金融措施之法律優惠規定。 

貳、尊重自主經營,強化金融監理

(一)本人願意承諾:對於國營金融機構之經營應大幅鬆綁,並應授予其人事及預算自主權,以健全其經營體質,繼續承擔政策任務及社會責任。

(二)本人願意承諾:基於落實「產業民主」、「公司治理」理念,同意凡有工會組織之金融機構,應至少有1席董事由工會推選出任。

(三)本人願意承諾:為健全金融產業環境及解決金融機構過多的問題,針對體質極差之「後段班」金融機構,明確要求主管機關應促其盡快尋找買主合併、限期增資或由金融重建基金(RTC)直接接管,以徹底解決問題金融經營不善之弊。

(四)本人願意承諾:要求司法機關速審嚴懲王又曾家族,積極緝捕辜仲諒、陳由豪、王玉雲、曾正仁、劉松藩…等金融大盜,以符合社會期待及落實公平正義。

參、還我勞動三權,保障勞動權益

     在保障員工勞動權益部分,本人願意承諾下列事項:

(一)本人願意承諾:責成主管機關應尊重勞資協商決議,尤其現職行員儲蓄存款利率及額度,非經工會同意,該勞動條件不得任意變更。

(二)本人願意承諾:由金融重建基金(RTC)接管之金融機構標售之前,應先與工會協商訂定「員工安置計劃」,並明文列入標售公告。

  在保障集體勞動權益部分,本人願意承諾下列事項:

(一)本人願意承諾:要求主管機關應將各金融機構之勞資關係表現(每年應公開揭露於公司年報),列為金融併購准駁、營業據點新設或遷移、新種金融業務核准等之重要指標,以導正業者剝削、苛待員工,唯利是圖,卻仍能不斷壯大其金融版圖之畸形發展。
(二)本人願意承諾:凡金融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1)金控或銀行合併、(2)股份轉換,應具體落實遵守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6條「對受僱人之權益處理事項」規定;以及應先與工會協商簽妥團體協約,並列入主管機關准駁依據。

(三)本人願意承諾:責成主管機關積極促成中華民國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勞工團體)與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雇主團體),於2008年底前協商簽妥銀行業共同團體協約。

(四)本人願意承諾:積極協調立法院各黨團,尊重工會團體意見,促成立法院於本屆(第6屆)最後會期審查通過「勞動三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以維廣大勞工集體勞動權益。

(五)本人願意承諾,責成主管機關及協調立法院於審議工會法修正案時,同意「金控工會」、「金融服務業總工會」合法有據,以提升工會與雇主協商談判的集體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