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連假出勤 業者應依法發放加班費及另行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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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7/02/15
期數: 
第七十四期
  有鑑於96年春節連休9天(2月17-25日),有關銀行自動櫃員機(ATM)補鈔、排障需行員假日出勤,業者應依法發給加班費及補假之事宜,本會於95.11.14第5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1)行文主管機關行政院金管會,要求業者必須先與工會協商春節連續假期出勤處理ATM補鈔、排障事宜,並且事先明確排定值勤班表(在家待命視同出勤),事後並應依法發放加班費及另行補休。(2)清明、端午、中秋連續假期亦應比照辦理。(3)行文行政院勞委會及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要求確實督導業者依法行事,並且加強金融機構勞動檢查,嚴禁資方違法行事。
  金管會銀行局於95.12.25函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明確要求有關銀行等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補鈔、排障事宜,如須行員假日出勤者,應事先與工會協商,並依法發放加班費及另行補休乙案,請轉知會員機構本於確實服務客戶之原則,依勞動基準法及勞雇雙方所訂勞動契約辦理。針對本案,銀行公會已於96.1.4依銀行局函旨,轉請所有本國及外商銀行業者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