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感謝立法院三讀通過團體協約法 本會籲請尊重工會修法意見、儘速朝野協商 本週完成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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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7/12/17

 一、勞工團體非常關心的集體勞動三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修法,其中團體協約法已於1214經立法院順利完成二、三讀,對於立法院朝野政黨與王金平院長重視勞工心聲,所有金融業工會感謝萬分

二、對於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本會暨所有金融業工會仍殷切期待立法院能尊重工會修法意見,儘速進行朝野協商,並於1221休會前順利完成修法,成為工會保障勞動權益、落實勞動三權的重要法制依據。

三、本會暨所有金融業工會對於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意見:  

刪除第44條第1項「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為爭議行為」之剝奪勞工行使爭議權之權利。 

■勉強同意修正條文第45條「工會決議罷工後,應於罷工三日前以書面將罷工時間、地點及方式通知雇主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但堅決反對第48條第1項明文禁止「證券期貨交易、結算及保管事業」等5大類行業勞工罷工之規定,以及同條第2項勞工主管機關得以「罷工冷卻期30日」暫時限制「金融服務業」等8大類行業勞工罷工之規定,故第48條規定應全部刪除。

四、本會暨所有金融業工會對於工會法修法意見: 

除現役軍人不得組織工會,勞工有加入工會之權利(第4條)。 

放寬「綜合性工會」之定義為(第6條):結合產業及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刪除第7條第2項「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籌組之工會數應達發起工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修法規定,以利工會之聯合與結盟。 

維持企業工會「強制入會」之規定,以確保勞工團結權之保障。
新聞聯絡人: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韓仕賢0933-208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