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組織再出發 迎向未來新挑戰 本會第5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圓滿結束
Tagged:
出刊日期: 
2008/06/15
期數: 
第九十期

 

  本會522-23日於澎湖青年活動中心召開第5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計有永豐銀、一銀、北富銀、交銀、合庫、農銀、臺企銀、彰銀、稻江銀、高銀、台中商銀、高市台銀、中國商銀、土銀、明台產險、渣打銀、永豐金證券、台灣證交所、輸出入銀、慶豐銀、台北九信等產業工會,以及北縣、桃縣、花縣、宜縣、投縣、竹市、澎縣、嘉市、嘉縣、基市等職業工會所推選的代表齊聚一堂,討論未來一年的工會發展方向。

  由於團體協約法已修正通過,因此特別邀請本會法律顧問謝政達律師講授團體協約法修正重點,以及未來勞資爭議處理法有關裁決之程序。團體協約法此次修正突破在於誠信協商原則,團體協約法第6條:「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並於第32條訂定罰則:「勞資之一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謝律師特別提到此法修正立意良善,但因勞資爭議處理法尚未修法通過,故日後在落實與執行上有其困難之處,工會未來須審慎應對。

  回顧本會這1年來的組織發展、會務推動及執行情形,實與整個金融併購案持續不斷息息相關,充分反映出金融環境變動劇烈,金融從業人員對於工作權與勞動權益的保障益發注重,因此成立工會就成為員工爭取權益的重要發聲管道。

  大會第二天則順利通過上年度歲入(出)決算書、今年度的歲入(出)預算案,以及今年度工作計劃案;並修訂本會章程部分條文,有關會費部分,經常會費將調整為6元,實施日期則授權理事會決定,未實施前仍按原章程規定收取,至於「會員工會若有參加2個以上之上級工會,經常會費得酌予減半。」之修正案,大會經充分討論後不予通過。此外,多項條文屬組織方面的調整,並增設公關、國際組,以突顯工會未來在經營上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