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企銀通過65歲屆退 年滿60歲得自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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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8/07/15
期數: 
第九十一期

  勞動基準法修正第54條條文,經總統514公布,已於516起生效,將「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之年齡,自60歲提高至65歲。617臺灣企銀董事會也配合修正「臺灣企銀行員退休、撫恤及資遣要點」,除了決議通過將屆齡退休一律改為65歲,另於該要點第4條增訂第3款「年滿60歲者」,亦得自請退休,讓另有生涯規劃的員工,在原規定自請退休須符合「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工作20年以上者」的條件之外,多一申請條件。

  據臺灣企銀人力資源處調查,此要點依法修正之後,影響事務員202人及200481以後僱用人員,合計1086人,上揭人員原規定60歲屆齡退休,現修正為65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