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辭典】刀之兩刃: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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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1/03/15
期數: 
第三期

      學理上,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持有、控制及管理銀行、證券、保險、期貨或信託等相關行業為主要業務之公司,其目的在於統合集中各種相關金融業務,以提供客戶綜合性之金融服務。

      台灣引進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係為支應金融多元化發展及服務需求,強化金融產業規模,提升經營綜合效能及國際競爭力,並使金融集團持股及財務資訊透明化。惟此制亦存在企業力集中導致可能發生壟斷、寡占行為或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等弊害,及容易發生關係人交易、利害衝突或其他損失客戶權益之行為,成立成本過高等缺點。

      財政部金融局已研擬金融控股公司法草案,並於去年十二月底報請行政院審查。該法研擬重點包括:(一)透過金融控股公司聯屬經營銀行、證券及保險業務,擴大經營規模;(二)適當排除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稅法等規定,以提供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之優惠租稅環境,並促進金融專業分工,加速組織整併;(三)明定金融控股公司成立之適格性審核標準,以確保金融控股公司之健全經營;(四)規範金融控股公司與聯屬事業間人員、資訊及資金的不當流用,以建立防火牆機制,有效保障客戶權益及公平交易;(五)強化金融合併監理,以有效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聯屬之子公司。

      資料來源:(1)財政部金融局90.01.09年終記者會新聞稿;(2)金融控股公司法草案總說明(理律法律事務所89.11.06初稿甲案);(3)王志誠,2001,企業併購法制與控股公司之創設,2001.1月旦法學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