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民營化惹的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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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1/03/15
期數: 
第三期

  民營化以後,彰化銀行修改工作規則,將加班費起算時間從原十七時起算,改為十七時卅分起算,理由是勞基法有規定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所以,在正常工時十七時截止後,加班依法要休息三十分鐘後才能繼續工作。不過,事實上,員工為了早下班哪有人會放下未完的工作,休息半個鐘頭再繼續工作的道理,況且有些工作性質並不會因休息而停頓的,因此,這樣的規定,徒讓員工做了半個鐘頭的無償工作,毫無道理。

  另外,改制民營時,年資結算金對於平資工資的計算內涵,包括薪水、加班費與不休假加班費,其中,薪水、加班費均以移轉民營前六個月總額除以六計算,做為月平均工資;唯獨不休假加班費是除以十二計算,明顯違反勞基法第二條第四款,係以「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之規定。

     上述兩項爭議經本會89.11.17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工會依照決議於89.12.28遞件,勞工局在今年二月九日安排爭議調解。由於同樣民營化的台北銀行加班起算時間仍舊維持自十七時起算;不休假加班費內涵計算錯誤部分也已在今年元月四日補發,所以,工會委請台北銀行工會理事長黃玉炎擔任調解委員。當日並做成調解方案如下: 
一.   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對造人(行方)備函請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解釋後辦理,函旨內容略為:「勞工如因業務連績性需要,須自十七時開始加班,經徵得勞工同意後,休息時間可否調整至加班結束後」。
二.   對造人(行方)同意將申請人(工會)所提特別休假不休假工資之計算方案攜回報請董事會核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