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版團體協約確保員工權益不因合併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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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1/03/15
期數: 
第三期
      第一銀行董事長陳建隆屢次表達合併高雄銀行企圖心,本會就銀行合併議題對所有行員問卷調查,結果顯示陳董事長獨裁式領導作風,行員大都怕再次受戕害,僅13%行員贊成與一銀合併,84%強烈反對與一銀合併,但卻有47%行員願意與其他行庫合併。因此本會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因應對策,如合併風潮勢不可擋,工會應採取主動積極態度,發掘最佳合併拍檔後全力媒合,並請行方於今年三月底前履行董事長承諾完成團體協約簽訂。工會版團體協約草案與銀行合併有關內容如下:  
  1. 工會會員因職務調動喪失會員資格,但為工會贊助會員者,其勞動條件得比照團體協約之規定。
  2.  工會會員因工作不能勝任,行方終止勞動契約時,應通知工會。被終止勞動契約者,如有爭議提出申訴時,得提勞資會議討論。被資遣人員如為民營化後留任人員,除依工作規則核給資遣費,並應按資遣時當時薪給標準加發十五個月薪給之補償金從優資遣。
  3. 行方因業務緊縮或合併有裁減工會會員必要,其裁減對象應事先與工會協調,經雙方同意後依工作規則辦理資遣。被資遣人員應依上述第2點規定從優資遣。
  4. 行方確有調動工會會員工作之必要時,除依調動勞工五原則辦理外,調動之工作場所應以原工作地點緊鄰縣市內為原則。
  5. 行方未經工會同意不得因組織變更、轉讓或合併等任何理由片面降低工會會員之特別休假日數或其他勞動條件。
  6. 行方應提供或補助工會會員每人每年80小時在職教育訓練課程,受訓課程內容由乙方會員依個人生涯規劃選擇者,應不得低於40小時。
  7. 工會會員退休,退休金給付標準應依勞基法規定辦理。自請退休人員,除屆強制退休年齡之前五年內自請退休者外,應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按退休當時薪給標準另加發一個月薪給之優惠退休金,並按其至強制退休年齡提早退休之年數,每提早滿一年按退休當時薪給標準另加發1.5個月薪給之優惠退休金,前開加給之優惠退休金合計以四十個月基數為限。
  8. 行方如有合併計劃時,合併專案各小組成員應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工會推派之代表,並於完成合併協商前應與工會簽訂從業人員權益保障之協議書或備忘錄。
  9. 締約雙方在團體協約上之權利義務,因團體之合併或分立,移轉於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之團體;當雙方有一方團體解散時,其團體所屬各成員在團體協約上之權利義務,不因其團體之解散而變更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