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銀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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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1/06/15
期數: 
第六期

      高雄銀行民營化雖已建立勞資會議的機制,然由於資方代表仍存在公務人員不敢負責心態,以致勞資會議多是議而不決、決而不行,徒具形式而已,尤其去年底金融機構合併法立法通過後,銀行合併風潮甚囂塵上,大銀行負責人無的放矢企圖要合併高雄銀行,高雄市政府要釋出全部持股,內憂外患事件頻傳,嚴重影響本會會員工作權、生存權。  

      本會在退一步已無後路的壓迫下,遂積極推動爭取簽訂團體協約,雖然步履維艱,但幸賴全體幹部們團結一致,以及全聯會、高雄市產業總工會及各友會的全力支持下,終使高雄銀行體認簽訂團體協約以安定人心的重要性,於是組成團體協約資方協商代表,在今年五月十六日與勞方協商代表正式召開第一次團體協約協商會議,而於五月二十九日第二次團體協約協商會議完成團體協約協商版草案,擬送公股代表審議同意後簽訂。

     本會雖然在推動團體協約的路上邁開了一步,但面對險惡經營環境,本會將持續為爭取會員工作權而努力,深信高雄市長謝長廷勤政愛民,絕不會忽視市庫銀行員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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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1/05/15
期數: 
第五期
      高雄銀行產業工會於今年327與行方簽訂備忘錄,訂於425由雙方共同簽訂團體協約,但是行方以「沒有急迫性」為由,於是日拒絕簽訂;工會為達成保障員工工作權目的,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將配合高銀股東會,於522召開會員大會討論罷工可能性,並同時推動高銀股東否決董事報酬自肥案。本案經本會與高雄市勞工局、高雄市產業總工會多番折衝協調,據悉高雄市長謝長廷已指示高銀董事長續與工會溝通協商,並由公股董事就本案成立專案小組研商團體協約內容;本會58常務理事會討論決議全力支援高銀工會522的行動,並盼望高銀行方誠懇與工會協商團體協約,共創勞資雙贏的佳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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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1/03/15
期數: 
第三期
      第一銀行董事長陳建隆屢次表達合併高雄銀行企圖心,本會就銀行合併議題對所有行員問卷調查,結果顯示陳董事長獨裁式領導作風,行員大都怕再次受戕害,僅13%行員贊成與一銀合併,84%強烈反對與一銀合併,但卻有47%行員願意與其他行庫合併。因此本會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因應對策,如合併風潮勢不可擋,工會應採取主動積極態度,發掘最佳合併拍檔後全力媒合,並請行方於今年三月底前履行董事長承諾完成團體協約簽訂。工會版團體協約草案與銀行合併有關內容如下:  
  1. 工會會員因職務調動喪失會員資格,但為工會贊助會員者,其勞動條件得比照團體協約之規定。
  2.  工會會員因工作不能勝任,行方終止勞動契約時,應通知工會。被終止勞動契約者,如有爭議提出申訴時,得提勞資會議討論。被資遣人員如為民營化後留任人員,除依工作規則核給資遣費,並應按資遣時當時薪給標準加發十五個月薪給之補償金從優資遣。
  3. 行方因業務緊縮或合併有裁減工會會員必要,其裁減對象應事先與工會協調,經雙方同意後依工作規則辦理資遣。被資遣人員應依上述第2點規定從優資遣。
  4. 行方確有調動工會會員工作之必要時,除依調動勞工五原則辦理外,調動之工作場所應以原工作地點緊鄰縣市內為原則。
  5. 行方未經工會同意不得因組織變更、轉讓或合併等任何理由片面降低工會會員之特別休假日數或其他勞動條件。
  6. 行方應提供或補助工會會員每人每年80小時在職教育訓練課程,受訓課程內容由乙方會員依個人生涯規劃選擇者,應不得低於40小時。
  7. 工會會員退休,退休金給付標準應依勞基法規定辦理。自請退休人員,除屆強制退休年齡之前五年內自請退休者外,應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按退休當時薪給標準另加發一個月薪給之優惠退休金,並按其至強制退休年齡提早退休之年數,每提早滿一年按退休當時薪給標準另加發1.5個月薪給之優惠退休金,前開加給之優惠退休金合計以四十個月基數為限。
  8. 行方如有合併計劃時,合併專案各小組成員應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工會推派之代表,並於完成合併協商前應與工會簽訂從業人員權益保障之協議書或備忘錄。
  9. 締約雙方在團體協約上之權利義務,因團體之合併或分立,移轉於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之團體;當雙方有一方團體解散時,其團體所屬各成員在團體協約上之權利義務,不因其團體之解散而變更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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