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局兩席勞方理事順利產生
出刊日期: 
2001/05/15
期數: 
第五期
 為落實阿扁總統的產業民主政見,立法院在去年通過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卅五條修正案,規定國營事業官股代表應有五分之一工會推派之代表。該法案修正將屆一年,經全聯會一再陳情,財政部才以非常粗糙並越殂代庖規範其遴選要點,嗣經與合庫產工等友會開會研議,由各工會參酌全聯會版本自行訂定遴選辦法,故本會於423日召開第二屆第一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訂定「中央信託局產業工會推派勞方理事代表遴選辦法」如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中央信託局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推派代表擔任中央信託局(以下簡稱本局)理事,(以下簡稱勞方理事)名額依據本局理事會代表政府股份席次者至少五分之一由本會推派之代表擔任,其選任、解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會推選勞方理事應符合左列條件: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在本局服務五年以上或國內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並在本局服務九年以上者。
(二)現任十職等以上職位並曾擔任本會理監事者。
第四條 本會勞方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與會員代表一致。
第五條 本會勞方理事為無給職,本局理事會發給酬勞、紅利、交通費等應解繳本會,出席本局理事會會議依本會差旅辦法支領差旅費。
第六條 本會勞方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但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得由理監事聯席會選舉之。
第七條 本會勞方理事應於本局理事會議結束後向本會常務理監事聯席會及理監事聯席會報告本局理事會決議事項。
第八條 本會勞方理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一)離職或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二)違反本會之利益或不稱職者,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提出解任在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者。但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授權理監事聯席會決議予以撤換。
第九條 本會勞方理事出缺時,應由候補勞方理事遞補,其任期至原勞方理事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條 本辦法之選舉公告應於選舉日前十天為之,候選人登記時間不得少於五天。
第十一條 本辦法之選舉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應選名額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得票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第十二條 選舉完畢由會議主席當場宣佈選舉結果,並函知本局。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又本會依上述規定於510日再召開第二屆第二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順利選出戴文芳理事長(襄理十二等)與陳福星常務理事(襄理十二等)出任本局理事會之勞方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