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
■工會之團結訴求
(1)三行局合併案既未經充分合理評估且未事先與工會協商,決策過程亦粗糙反覆,應請公正之第三者(有相當公信力之學者專家)重新評估合併之綜效。
(2)合併雖為目前之潮流,但合併對象之選擇應尊重各銀行之自主權,由各銀行就區域及業務之互補性、合併後之正負綜效妥為評估,而非由財政部片面粗暴地亂點鴛鴦譜,再強要各公營行庫董(理)事會背書通過,完全無視於各銀行內部不宜合併之真實評估報告。
■會議實況
(1)參加會議人員除三行局工會代表外,各銀行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及企劃室主管幾乎全數出席,然而會中卻僅見到各董事長與工會代表對合併議題各自表述,及是否進入實質討論之攻防戰,總經理以下總行官員均噤若寒蟬,由此不難想像各銀行之董事會為何均無異議通過贊成合併案了。
(2)會議由上午09:30直至下午14:00,在長達四個半小時的會議中,除了短暫休息及午餐約半小時外,工會幹部均能相互支援、全神應戰(不敢稍有鬆懈,以免被趁亂偷襲夾帶過關),充分展現了團結、韌性的戰鬥精神。
(3)由於工會幹部有始有終的堅持,使得董事長們費盡唇舌,也僅能以座談會方式進行會議,而無法如願進入合併籌備會運作所需之組織架構討論議題。
(4)座談會最後因董事長「另有要公」的時間壓力,及始終無法逾越雷池一步情形下,不得不於下午14:00以另立金融控股公司專案小組之共識,草草結束會議。
■會後展望
(1)目前為上,三行局工會幹部尚能團結合作無間,但切莫以此自滿或輕敵,大家反而更應以大局為重(勿以私害公),慎防內部遭分化,並加強整合會員及幹部策略共識。
(2)對外更應與銀行員全聯會緊密合作,共同團結爭取輿論及立委之支持。
(3)總之,反對三行局合併案前途仍然艱險重重,行員之熱情堅定支持、工會幹部之團結策略效率,及爭取更多外在有力的助力支援,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因為力與理的結合才是成功的不二法門。第一條 | 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訂定之。 |
第二條 | 中央信託局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推派代表擔任中央信託局(以下簡稱本局)理事,(以下簡稱勞方理事)名額依據本局理事會代表政府股份席次者至少五分之一由本會推派之代表擔任,其選任、解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
第三條 | 本會推選勞方理事應符合左列條件: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在本局服務五年以上或國內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並在本局服務九年以上者。 (二)現任十職等以上職位並曾擔任本會理監事者。 |
第四條 | 本會勞方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與會員代表一致。 |
第五條 | 本會勞方理事為無給職,本局理事會發給酬勞、紅利、交通費等應解繳本會,出席本局理事會會議依本會差旅辦法支領差旅費。 |
第六條 | 本會勞方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但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得由理監事聯席會選舉之。 |
第七條 | 本會勞方理事應於本局理事會議結束後向本會常務理監事聯席會及理監事聯席會報告本局理事會決議事項。 |
第八條 | 本會勞方理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一)離職或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二)違反本會之利益或不稱職者,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提出解任在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者。但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授權理監事聯席會決議予以撤換。 |
第九條 | 本會勞方理事出缺時,應由候補勞方理事遞補,其任期至原勞方理事任期屆滿為止。 |
第十條 | 本辦法之選舉公告應於選舉日前十天為之,候選人登記時間不得少於五天。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之選舉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應選名額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得票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
第十二條 | 選舉完畢由會議主席當場宣佈選舉結果,並函知本局。 |
第十三條 |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前年底,舊財政部倉促片面政策宣布台銀、土銀、中信局三家行局合併案,引起各界譁然,其間歷經去年政黨輪替,一度消聲匿跡,直讓外界摸不著頭緒。原以為本案從此石沈大海,不料,三月中旬新財政部突然又再度宣布三行局通過要合併的訊息,如此視合併為兒戲的作法,很難令人對合併結果抱持樂觀的願景。
合併必須經過事前審慎評估、分析,確認合併後利多於弊,才有合併誘因,而財政部為了拼業績,再度草率推出此一合併案,並未向社會大眾說明合併後的利基何在?僅表示合併後,總資產高達近四兆新台幣,將躍居全球第七十四大銀行,完全陷入「數大就是美」的迷思。
本會認為此合併案有下列三大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