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勞工董事怎麼選?
由 TFFU 於 週四, 01/08/2009 - 14:19 發表
2000年6月30日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修正案通過,代表眾人多年努力的產業民主條款於焉誕生。緊接而來則是各公營事業工會對如何產生「勞工董事」的諸多討論;為了能夠讓產業民主順利「在地化」,筆者身為倡導此觀念者之一,有必要提出幾項觀點以供參考。
眾所皆知產業民主的理念源自於西歐,從歐洲目前實施產業民主的八個國家有關「勞工董事」的產生版本 (附表一),可比較歸納出身分保障條款與董事任免管道兩部分,值得台灣借鏡學習。在身分保障條款的部分較少人提及,主要原因在於僧多粥少,只有五分之一的比例代表,多者三席,少者一席而已;但筆者認為,只要代表數是兩人以上的工會,均應顧及性別、不同部門階層的參與空間,以符合產業民主的基本精神。
此外,在談論董事任免管道之前,應對修正條文有所了解,從條文中可看出工會與勞工董事之間的委任關係,特別是廠場工會與企業工會的限制,讓台灣的「勞工董事」選舉無法像歐洲國家有多項選擇,因此必須與工會的組織結構扣連來看,有關任免管道需在理事長、理事會、代表大會、會員直選的四種層次下排列組合,這些排列組合中不乏在工會相關的職務選舉中出現。例如理事長是由常務理事互選產生,但罷免則需經過代表的議決;再者福利委員的任免方式也值得參考,當然工會規模大小、內部生態運作,均應列入考慮之中。
另外,任免管道的建立,需在民主授權與效率監督兩大考量下同時進行,筆者認為對勞工董事的授權應顧及民主的普及性,但對勞工董事的監督則應以效率為先。當然勞工董事的產生只能藉由單一管道授權而成,但罷免或監督的管道則可以多元化,亦即任免管道不一的組合方式,較能兼顧民主與效率的兩大考量。
當然,並非選舉辦法出爐,勞工董事即可應運而生,眼前仍有許多關卡可能阻礙勞工董事前進之路,例如勞工董事的定位是工會代表還是官股代表,以及民營化政策加速進行所帶來的可能變數。此外,工會內部能否建立民主協商機制,才是產業民主能否推動順利的最重要因素。
※雙軌制:監事會與董事會分立,監事會擁有指派、監督及解任董事會之權限。董事會(或稱管理會)則負責公司之日常業務之處理。
作者簡介: 
全國產業總工會祕書長出刊日期: 
2001/06/15期數: 
第六期產業民主理念在台灣的提出,最早出現於1986年民進黨的基本綱領,但持續推動產業民主理念與政策的落實,卻是工運團體長期努力的目標。工運團體中以台灣勞工陣線倡導為首,不僅是舉辦各項勞教、座談活動,並且提出公營事業產業民主條例與出版「產業民主」手冊,戮力將產業民主在地化;而工會團體中實踐最徹底的當推自主工會掌政時期的中華電信工會,在遊說完成立法的過程中,公營事業工會所扮演的關鍵角色可說是功不可沒。
附表一 共同決定:勞工參與董監事會之八國比較
資料來源:勞動者雜誌第80期
適用範圍 | 代表層次 |
選舉及適任 |
|
丹 麥 |
◎50人以上之企業 |
◎董事會中勞方代表占1/3。 |
◎由受僱者選出。 |
法 國 |
◎50人以上之企業 |
◎董事會中勞方至少二席,若管理、技術人員超過25人,則增到四席。 |
◎由工廠會議選出 |
德 國 |
◎500人以上之企業。 |
◎501~2000人者,監事會中有1/3勞工席次。 |
◎501~2000人的企業中,勞工代表由受僱者直接選出及工廠會議推薦;至少有一名技術工及非技術工;若女性占50%以上,則至少有一名女性代表。 |
愛爾蘭 |
◎7家州營事業及電力、航空公司。 |
◎董事會中1/3勞工代表。 |
◎由受僱者選出。 |
盧森堡 |
◎1000人以上的企業。 |
◎1000人以上之企業,勞工代表1/3。 |
◎鋼鐵部門以外企業,由現場技術工及非技術工分開選出。 |
荷 蘭 |
◎100人以上之企業 |
◎監事會中無勞工代表,但受僱者對監事會人選有否決權。 |
監事會由管理部門、工廠會議及股東大會推舉。 |
挪 威 |
◎51~200人之企業及200人以上之建築營造業,單軌制。 |
◎單軌制中,董事會有1/3勞工席次,至少二席。 |
◎由受僱者及工會選出。 |
瑞 典 |
◎25人以上之企業 |
勞工代表至少二席,只有一股東代表時,則勞工代表一席。 |
◎由工會指派。 |
※單軌制:有些國家將以上兩種功能合一董事會,稱單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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