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若不給付春節前「延長營業」加班費 工會應向勞工局檢舉違法 以維會員權益
Tagged:
出刊日期: 
2009/02/15
期數: 
第98期

  針對行政院逕自宣布春節連續假期前5個營業日延長營業時間、春節期間ATM補鈔等措施,本會賴理事長在98.1.12拜會金管會主委陳沖時,明確表示工會的看法及建議(請參閱第97期本會會訊),金管會再於98.2.5以金管銀(二)字第09800021750號函覆本會(如公文圖檔)。本會重申強調,日後金管會再有任何未依相關勞動法令須獲工會同意或事先正式協商之作為,本會必將串聯所有銀行員工會予以杯葛抵制,甚至發動大規模抗議行動,以維廣大銀行員勞動權益。

  此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1.23勞動2字第0980001487號函也明確指出,雇主要求勞工加班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而且勞工有正當理由無法配合加班,雇主不得強制其加班。其次,勞工有加班事實者,雇主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否則即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檢舉違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1.23勞動2字第0980001487號函:

主旨:所陳銀行業將於春節期間前5個營業日延長工作時間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8113全銀工聯98字第98006號函。

二、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工作之必要者,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另依同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之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三、另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或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者,應依同法第24條及第39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雇主如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請轉知勞工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縣、市政府之勞工或社會局、處)請求協處,以維權益。

  針對本會98.1.13的抗議函,金管會也函覆表示,已經要求銀行公會轉知會員銀行(含外國銀行在台分行),針對銀行業98年度春節連續假期前5個營業日延長營業時間致員工工作時間延長所衍生加班工資發給等問題,請其對於因延長員工工作時間,應依法發給員工加班工資或給予補休。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1.23金管銀(二)字第09800022710號函:

主旨:有關貴工會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指稱本會公告銀行業98年度春節連續假期前5個營業日延長營業時間及要求春節期間自動櫃員機須由員工補鈔等措施,違反勞動基準法並衍生諸多勞資爭議等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工會98113全銀工聯98字第98006號函及98007號函副本辦理。

二、本會971224金管銀(二)字第09720007650號公告銀行業98年度春節連續假期前5個營業日延長「營業時間」,係鑒於國內外景氣不佳,銀行業屬服務業,宜與其客戶共體時艱;經考量今年春節假期長達9天,為利民眾及企業春節前之資金調度,乃依據銀行法第51條:「銀行之營業時間及休假日,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並公告之。」之規定辦理,與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33條有關雇主調整或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情形,尚屬有間。

三、本會為兼顧員工權益,業以98114金管銀(二)字第09820000370,針對銀行業98年度春節連續假期前5個營業日延長營業時間致員工工作時間延長所衍生加班工資發給等問題,請銀行公會轉知會員銀行(含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對於因延長員工工作時間,並符合勞動基準法等法令規定應發給員工加班工資或給予補休者,應請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至本會要求銀行業於春節期間自動櫃員機應加強補鈔等措施,係為確保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暨企業匯款正常運作,並符合9636金管銀(三)字第09685001530號令「銀行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規定,使金融機構於連續放假期間自動櫃員機可用率(指可提供服務且不缺鈔之自動櫃員機)不得低於95%,且未能提供服務之自動櫃員機不得超過5台以上。基此,銀行業應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等法令規定下,辦理相關事宜。

五、上開措施,係經本會邀集金融機構及相關機構討論所獲共識,本會當請銀行與員工充分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