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三讀修正 有助導正集體勞資關係 惟本會對「禁止、限制特定行業罷工」規定深表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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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9/06/15
期數: 
第102期

  繼20071214團體協約法三讀修正後,勞資爭議處理法終於在今年65亦三讀修正通過,「集體勞動三法」修法再進一步,深具意義。本會感謝這段期間所有會員工會全力配合,以及立法院朝野黨團尊重支持工會修法意見;本會將持續關注修法進度,致力推動工會法三讀修正,成為工會保障勞動權益、落實集體勞動三權的重要法制依據。

  惟此次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仍有可議之處,就是對於教師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明定禁止罷工;其次,將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以及「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例如台灣證券交易所),以其屬「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要求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第54條)。

  本會先前與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教師會除了透過說帖、新聞稿說明工會修法意見,並且拜會立法院朝野黨團,以及與勞委會、金管會等相關行政部會溝通協商,惟工會該項修法意見最後未予採納,立法院一讀會審查仍依行政院版本通過,本會對此深表遺憾。

  這次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修法對未來台灣勞資關係發展別具意義,但主要仍是針對集體勞資關係的範疇;在個別勞資爭議上,雖有增訂「暫減裁判費及降低擔保金費用」等扶助勞工打官司的規定,但對於勞工尋求快速、有效及尊嚴的解決勞資爭議,仍屬消極。

  根據台灣勞工陣線的資料,學者研究指出每年約有2萬件的勞資爭議進入行政救濟程序,其中有60%透過協調或調解合意解決(約12,000件),其他40%(約8,000件)調解不成立的個案,最後僅有2,000件尋求司法救濟;也就是說,勞工在行政救濟過程中,大多數往往只能無奈地接受打折的結果,更有高達30%(約6,000件)的勞資爭議是勞工完全放棄法定的權利。因此,包括勞工陣線等團體及專家學者將繼續推動「勞動法院」及「勞動案件訴訟法」之立法,以期建構一個以「迅速、專業及有效」為核心概念的勞資爭議處理機制。

  最後,本會鄭重呼籲立法院應儘速修正通過延宕已久的工會法,使「集體勞動三法」法制完備,並且立即公布實施,落實勞工行使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捍衛勞動權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