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整併勞資爭議接二連三 工會主張應速修法解決員工權益保障不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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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副理事長、永豐銀產工理事長
出刊日期: 
2009/11/15
期數: 
第一百零七期

■本文作者(中)指出很多金融合併案對員工權益保障不足,主張應修法解決。
  金融併購近年來動輒衍生勞資爭議,即使執政黨改朝換代,仍舊漠視被併購勞工權益。金管會在審查合併案時,只針對公司財務狀況、是否符合金融法令規定,至於員工權益只需符合《勞動基準法》最基本規定即可。

  問題是勞基法根本不足以保障被併購企業的勞工權益,狡詐惡劣的雇主設計一連串陷阱,規避法令,讓勞工看得到卻吃不到;甚至合併不久就逼退員工,資方最後連法定的資遣費都不必付!

  主管機關被資方、媒體矇蔽視聽,這是過往「二次金改」弊案叢生主因,更是刺激勞工走上街頭的導火線。以最近的合併案為例,凱基證券併購台証證券、AIG南山人壽標售均發生重大勞資爭議,顯然執政團隊未從「二次金改」諸多弊案記取教訓。工會蒐集近幾年金融機構合併案,雇主規避現有法令、降低併購成本的伎倆如下:

■員工全數留用,但不結清勞工過往工作年資。若勞工要求結清年資,僅比照「資遣」標準,且必須離職。

■利用《企業併購法》第16條規定,資方故意不提供合併後之勞動條件,在工作條件不明的情況下,提前做留用調查,意圖製造勞工錯誤選擇,因為一旦選擇留用後,日後因個人因素不願留任時,雇主連資遣費都可以不給。

■全數員工以「資遣」標準結清年資,再重新聘任,洗掉勞工舊制年資(前15年每年2基數),剝奪勞工繼續適用勞退舊制權利,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勞工若有異議,雇主就以「資遣」條件不予留用。

■存續公司以「定期契約」留用員工,任用期不超過1年,違反《勞動基準法》第9條「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規定。

■存續公司設計「久任獎金」、「特殊留任金」等名義,規避勞基法規定,先慫恿員工留任,但暗藏陷阱(例如:保障1年工作權,但2年後才可領「久任獎金」或「特殊留任金」),讓員工看得到吃不到;因為合併過渡期之後,客戶已安撫並接管,雇主即露出真面目,冷嘲熱諷、南遷北調,讓留用員工不適應,主動離職,連資遣費都不用支付。

■企業決議合併時,消滅公司的勞工均處於被動處境,被迫接受新公司所提工作條件,這應屬勞動條件變更,依據勞基法保護勞工規定:「凡涉及工作條件變更時,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新舊雇主在商定留用員工之勞動條件時,應讓勞工代表參與,但卻新舊雇主說了算,片面決定勞工去留與勞動條件,如果不滿意,就「資遣」走人。

■資方向主管機關提出併購申請許可時,其「合併申請書」應載明「對受僱人之權益處理等重要事項」,但內容均為資方片面決定,勞方根本無置喙餘地,甚至資方偽造勞方代表簽名以代表勞方意見,違反《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勞方代表選舉方式」及《團體協約法》第2條「工會為簽訂團體協約的唯一合法代表」、第8條「勞方代表的產生必須經工會會員大會決議」。

■合併時,存續公司均「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權利與義務,但對於勞工權益卻僅願意承諾「年資」,對於薪資、福利、獎金制度等工作條件,均不願意承諾不會有任何不利益變更,勞動法令也未保護被併購公司員工的權益。例如:合併時,勞工年資10年、薪資8萬元,新雇主僅承諾「年資10年」、薪資部分則不確定。

  由近日凱基證券併購台証證券案,銀行員全聯會對於勞工的無奈與無力感同身受,故將結合各工會力量推動修法,以期保護被併購公司員工的權益。工會主張未來修法重點如下:

1《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6條規定,擬合併之金融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應提出合併申請書,並附具包括對受僱人之權益處理等重要事項的書件,這部分應經與工會協商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2修正《企業併購法》第16條,讓勞工對於新雇主所提供之工作條件(包括留任與否),有勞資協商與勞資爭議程序之權利,不應再讓勞工對於留用與否、工作條件有異議的問題繼續存在。

3修正《勞動基準法》第20條有關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勞工應全數留用,不留用之勞工應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發給勞工資遣費或合意結清舊制退休金。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工會嚴正呼籲政府應給予勞工一個公平協商平台,以重新建立金融併購之規範與秩序,勿放任資方對無辜勞工予取予求,讓勞工基本權益在新舊雇主間相互推拖,引起重大勞資爭議與抗爭事件,而造成社會動盪不安。若金管會准駁依據無適當及明確之法律依據,單憑主事者一己之見,獨斷專行,可想見街頭抗爭、請願遊行、甚至依法罷工等兩敗俱傷之事恐難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