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企業併購案件不斷增加,91年有51件併購案,至97年已攀升到216件,成長超過4倍;未來ECFA簽訂後,跨國併購的個案勢必大幅增加,但對於企業併購中的勞工權益保障,至今卻鮮少有相關完善的法令保障。企業併購過程中,勞工面臨資遣、減薪、勞動條件改變等,造成個人與家庭不安,是否需要有所補償,的確值得討論;且近年來不少金融併購案屢見勞工為保障權益走上街頭,顯然現有法令仍有所不足。
有鑑於此,黃淑英立委於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賴萬枝理事長表示,《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將勞工視同貨物供新舊雇主挑揀,對於勞工無疑是落井下石,勞基法未善盡保護勞工的責任。他希望處理企業併購的相關主管機關,能以同理心為廣大勞工設想,並配合立委修法,以完善保護勞工權益。
台証證工會代表亦表示,台証是以溢價售出,這應是全體員工打拚努力而來,然而工會所提合理的「年資補償金」訴求,卻遭資方置之不理,可知相關法令對於勞工權益保障事項非常匱乏。
最後,黃淑英立委強調,法律應是保障人民,不該是讓資方規避責任使用,顯見台灣的併購相關法律有大幅修正的必要,她會將各工會的修法意見納入考慮,也建議主管機關應苦民所苦,積極協助立委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