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不是財團併購豪賭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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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永豐銀產工秘書
出刊日期: 
2009/12/15
期數: 
第一百零八期
  立法院本會期將《金融機構合併法》排入修法議程,但修法內容仍不足以保障被併購員工權益,關鍵在於《企業併購法》與《勞動基準法》第20條仍未修正,經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及所屬會員工會陳情後,加上台証與凱基證券合併案、南山人壽出售案,更加突顯修法之迫切性。 

  近年來企業併購案件不斷增加,91年有51件併購案,至97年已攀升到216件,成長超過4倍;未來ECFA簽訂後,跨國併購的個案勢必大幅增加,但對於企業併購中的勞工權益保障,至今卻鮮少有相關完善的法令保障。企業併購過程中,勞工面臨資遣、減薪、勞動條件改變等,造成個人與家庭不安,是否需要有所補償,的確值得討論;且近年來不少金融併購案屢見勞工為保障權益走上街頭,顯然現有法令仍有所不足。

  有鑑於此,黃淑英立委於1118舉行「企業併購中的勞工權益保障」公聽會,希望能重新檢視企業併購法案有關勞工權益保障問題,期能討論一最適修法方案,以確保勞工權益。這場公聽會有政大法律系林佳和助理教授、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王厚偉專門委員及經濟部商業司、金管會銀行局等官員,以及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暨所屬會員工會、台灣勞動與政策研究協會、南山人壽自救會等勞工團體與會。

  林佳和教授指出,台灣以「經營權移轉」為由做為解僱勞工的手段,突顯我們的勞動法令落後於世界各國,他並舉德國民法為例,經營權移轉時,受讓人承受所有於移轉時勞動關係之權利義務,且勞工在營業移轉前即具備「知」的權利。由於台灣目前的併購案,許多勞工都是從報章媒體才獲悉自家老闆換人的消息,可見台灣的企業併購對於勞動權益保障的相關法令,的確規範不足。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賴萬枝理事長表示,《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將勞工視同貨物供新舊雇主挑揀,對於勞工無疑是落井下石,勞基法未善盡保護勞工的責任。他希望處理企業併購的相關主管機關,能以同理心為廣大勞工設想,並配合立委修法,以完善保護勞工權益。

  台証證工會代表亦表示,台証是以溢價售出,這應是全體員工打拚努力而來,然而工會所提合理的「年資補償金」訴求,卻遭資方置之不理,可知相關法令對於勞工權益保障事項非常匱乏。

  最後,黃淑英立委強調,法律應是保障人民,不該是讓資方規避責任使用,顯見台灣的併購相關法律有大幅修正的必要,她會將各工會的修法意見納入考慮,也建議主管機關應苦民所苦,積極協助立委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