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立法院今(1)日三讀通過工會法 勞動三法修正完成 行政院將擇期公告一同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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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0/06/01

    勞工團體非常關心的工會法修正案,已於今(1)日上午經立法院順利完成二、三讀

    現行工會法年久失修已難適應台灣社會需求,勞工團體多次要求修正,惟行政院提出的修正案,未符合工會期待,該修正案自去年立法院一讀通過後,已擱置院會許久,勞工團體多次動員、遊說,要求工會法修正案尚未與工會團體協商達成共識前暫緩進行二、三讀審查。然今日朝野黨團臨時重開協商會中達成共識,並迅速完成工會法二、三讀。惟工會意見未予採納,該法案除4條爭議性條文依朝野協商版本外,最後仍依行政院版本通過,本會對此甚表遺憾。

最後協商條文如下:

第七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

第二十條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三十六條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第三十八條

  工會經議決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議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合併或分立。

  企業工會因廠場或事業單位合併時,應於合併基準日起一年內完成工會合併。

屆期為合併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令其重新組織。

 工會依前二項規定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完成合併或分立後三十日內,將其過程、工會章程、理事、監事名冊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得維持工會原名稱。

但工會名稱變更者,應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後九十日內,將會議記錄函請主管機關備查。工會名稱變更者,不得與登記有案之工會相同。

  依前項規定議決之工會,其屆期之起算,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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