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與金管會新主委座談:「委託書徵求」、「金控轉投資」 落實產業民主 反對惡意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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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北商銀產工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06/09/15
期數: 
第六十九期
  銀行員全聯會理事長賴萬枝率領各銀行員工會理事長於8月30日下午拜訪行政院金管會,與新任金管會主委施俊吉座談,這是雙方第一次正式會面接觸。會談時間只有短暫30分鐘,施主委頻頻抱歉,並以自己過去任職「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監督與諮詢委員會」委員及中央信託局公股董事時期,捍衛公股權益與重視工會意見的往事為例,說明自己一向注重公平正義的追求,藉此拉近與工會領導人的距離。但他也強調作為學者與政府官員的角色差異,「以前是以學者的身分參與,可以暢所欲言;現在身為政府官員,就要注重法律」,施主委以這句話為這場工、官第一類接觸定下了他自己的基調。
■工會反對提高金融機構委託書徵求門檻
  工會幹部針對近日金管會出爐的重大決策,提出了四大議題。第一是金管會研議提高金融機構委託書徵求門檻,由持股6個月延長為1年,以及最低徵求門檻拉高到資本額千分之二。對此,工會建議:
(一)繼續維持現行800張徵求委託書的資格條件。
(二)從經續會結論研議對委託書徵求人之「資格」適度予以限制觀之,實應就徵求人之資格限制、而非拉高最低徵求門檻,才有可能防堵惡意併購情事發生。
(三)工會徵求委託書之目的,無非在於爭取勞工董事,故建議另以法律明定上市公司如有工會組織,則董、監席次須有勞工代表。
  細究金管會的用意,無非是想藉提高門檻,限制財團以收購委託書的手段,進行惡意併購。但從工會的觀點來看,此項修改只能規範到小股東,卻限制不到大財團;千分之二的門檻對財團而言仍是微不足道,卻堵住了工會小股東欲透過徵求委託書取得勞工董事席次,落實產業民主的道路,亦使「股東行動主義」監督上市公司合法經營的想法淪為空談。因此,修法用意雖佳,實際結果卻只是助長財團氣焰。最後,證期局局長吳當傑應允,將工會建議當作選項之一,納入未來公聽會討論。
■同一金控母、子公司轉投資應合併計算
  第二項議題是金管會將檢討金控法,解除金控旗下銀行轉投資的限制,未來金控轉投資將可透過旗下的銀行來布局,或透過母、子公司一起併購,這項修正將使金控的資金運用更具彈性,並增強金控的併購實力。
  過去中信集團辜家與理隆纖維陳敏薰家族的中華開發金控經營權爭奪之戰,中國人壽運用保戶資金進行併購,就已引發輿論關注與工會撻伐,當時銀行員全聯會就提出修改保險法,限制保險業轉投資的主張,獲得金管會正面回應,在2004年8月6日發布重大訊息,表示將從嚴規範保險業者長、短期投資必須分開,並且未來沒有相互轉換之可能。
  豈知不到一週,金管會的決策就大轉彎,首先是改口以業者自律取代修法,如今又打算政策大鬆綁,讓銀行的轉投資限制跟保險業一樣寬鬆。工會基於反對惡意併購的立場,主張主管機關若要修法同意解除金控旗下子銀行轉投資限制,除了事涉風險控管之問題,在審核准駁其投資計劃時必須慎重為之,並且仍應以同一金控母、子公司轉投資合併計算額度為限。
  然而,銀行局局長曾國烈顧左右而言他,並未針對全聯會的主張正面回應,僅僅以解釋金控法第37條條文含混帶過。曾國烈表示,在金控法第37條中,所謂「金控母、子公司轉投資合併計算額度」,指的是「非金融相關事業」,至於「金融相關事業」,則沒有合併計算的問題;而銀行局基於壯大金融事業版圖,當然也不會設限。
  重點是金控法第36條規定,銀行轉換設立為金融控股公司後,銀行之投資應由金融控股公司為之,但是對保險、證券公司則無此項限制。由於立足點不平等,主管機關有責任彌平法律上的差別規範;但過去輿論對於「利用大眾資金進行併購」深感厭惡,因此金管會也傾向從嚴規範。如今,金管會打算解除金控旗下銀行轉投資的限制,母、子公司可以一起從事併購,未來仍須面對輿論「利用大眾資金進行併購」的相同質疑。
■彰銀、僑銀工會有話要說
  其餘的幾項議題,都呈現工會與官員各說各話的局面,未有明確結論。諸如金管會核准台新金控增加對彰銀股權投資,是否涉及量身訂作條件?台新銀行標售之不良債權由同屬台新金控之台新資產管理公司標得,當中是否損及投資大眾權益,甚至涉及不法?華僑銀行明確違反工會法,打壓工會幹部,金管會是否可於資方尚未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以及明確訂定員工安置計劃之前,不核准華僑銀行任何增資、合併與各種新種商品及各項業務之申請等等。
  其實,全聯會提出的多項議題,原本亦不可能期待於短短半個小時的座談中得到任何具體結論,座談之舉是為了要讓官方知道工會的主張與堅持,進而影響政策的擬定過程。施俊吉主委新官上任之初即能接見工會幹部,展現與前任主委龔照勝截然不同的風格,或許未來工會的聲音較有機會進入官僚體系。然而,儘管施教授對工會理念有不少契合之處,我們也不能對施主委有太過浪漫的期待;這次會談,是未來一連串互動、衝突、溝通與妥協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