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還沒滾蛋,工會繼續施壓!
出刊日期: 
2006/07/15
期數: 
第六十七期
      在兆豐金控股東會落幕之後,行政院雖有具體回應工會所提「公股過半」的主張,但是顯然無法力阻中信辜家一舉囊括4席兆豐金控董事席次的事實。對於財團大張旗鼓染指兆豐金控,工會絕對反對到底,尤其中信金控「插旗」的作法可議,更是嚴重違背社會公平正義,工會力抗財團的戲碼才正要開始!
  眾所周知金融機構的資金來自於社會大眾,所提供的服務亦攸關社會大眾與經濟發展,因此,金融業不只是營利事業,它還具有公共性、社會性,在各國都受到高度監理,以確保金融機構由適格者穩健且安全地經營。也因此,銀行被賦予誠信、慎行、社會責任的意義。
  而今,在二次金改的整併壓力下,各財團金控大量運用新型金融工具或法律灰色地帶,進行併購、反併購,財務槓桿操作亦極大化,嚴重升高財務風險,顛覆金融機構向以穩健經營著稱的特質。
  以金管會最近查處中信金控海外投資問題為例:銀行法明文限制銀行投資單一上市公司股權的上限,目的是控制銀行的資金運用風險,然而中信金控明知故犯,竟為了確保順利插旗兆豐金控,透過海外分行迂迴大量持有兆豐金控股權,意圖規避銀行法的監理;另外,中國信託商銀未依申報募資用途使用資金,公然違法並欺瞞金管會,將原發行美元次順位債券供授信用途挪用,讓台灣的金融監理及金融秩序蕩然無存!
  針對中信金控的違法亂紀,工會已於7月7日向行政院蘇院長、蔡副院長正式陳情,強調金融集團要面對的不只是股東,還須兼顧員工、債權人、客戶等權益,主張政府金融政策應將金融機構導向穩健經營、維護誠信原則並注重社會責任。工會主要訴求如下:
◎請對中信金控採取懲惡、撤資、罰款措施
  中國信託商銀香港分行從事海外債券交易案,有銀行法第61條之1及金控法第54條有礙健全經營之情事,雖行政院金管會限制該行及中信金控相關業務,然為整頓金融秩序、貫徹金融監理要求,工會要求金管會應依銀行法第61條之1之規定,徹查該行相關人員責任,並撤銷金管會94年2月原准中國信託商銀香港分行發行5億美金次順位債券之許可,並就該行為規避銀行法第74條之1而挪用「應供授信用途」資金不正所得處以數倍罰款。至於該案疑另涉及內線交易,則應依法移請相關單位偵辦。
  荷蘭銀行總行、紐約分行、芝加哥分行及其他海外分行,因未能遵守美國BSA法令及防制洗錢規定,遭美國主管機關罰款美金8千萬元,原因在於(1)未建立適當內控制度;(2)海外分行以特殊處理之方式,蓄意隱匿或更改內容以規避美國OFAC黑名單規定,並透過其芝加哥分行完成交易。該案違法行徑與中信金控透過香港分行操作購買兆豐金控類似,但是台灣的主管機關卻選擇輕罰了事。
◎請糾正兆豐金控解除公司董事競業禁止限制之違法行為
  中信金控為兆豐金控之重大競爭對手,兆豐金控於今年6月23日股東會表決「解除公司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時,主席刻意規避公司法第178條之規定,將全案分二階段投票,同意解除中信金控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嚴重損及兆豐金控股東權益。查該項股東會決議明顯與金管會95年6月27日會商結論牴觸,請依法函告兆豐金控該項股東會決議違法,並促請兆豐金控及中信金控注意董事資格之適法性。
◎為維護公股權益,請要求中信金控全數賣出兆豐金控持股,並不得擔任兆豐金控子公司董監事,以顧及利益迴避。
  中信金控與兆豐金控在市場上是旗鼓相當的大型金控,未來一旦中信金控進駐最重要的銀行子公司董事會,屆時恐將導致包括國際聯貸案、外匯交易、主要授信戶等業務機密外洩等問題。財政部既已在此次兆豐金控改選後已取得了過半席次,擁有金控董事會主導權,在子公司董事會中也應有分配董、監席次的主導權,必須考慮到「利益迴避」問題,不應讓中信金控進入子公司董事會,以免造成嚴重之利益衝突。
◎為維護全民資產及穩定金融秩序,籲請官股行庫應以交叉持股等方式,持有官股行庫25%以上之股權。其次,為加強監督,公股行庫董事長皆應至立院備詢,並設有至少一席勞工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