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勞動節大遊行 金融業勞工鬥陣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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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逼民反─2013勞工要安全、拚未來大遊行
作者簡介: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13/04/15
期數: 
第148期
  五一勞動節將至,包括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團結工聯、台塑關係企業工會聯合會、中華電信工會、台灣鐵路工會、大高雄總工會等二、三十家工會及勞工團體,將聯合舉辦「官逼民反─2013勞工要安全、拚未來大遊行」,預計有數萬人當天在台北街頭怒吼發聲!
金融業工會今年五一遊行不缺席
  為了串連這次的集體行動,發起團體這段期間密集開會研商,也將關切的觸角延伸至基層低薪勞工、關廠失業勞工、「責任制」受害勞工及離鄉背井的外籍勞工;最後,遊行團體提出7項訴求:(1)堅決反對年金修惡;(2)制度提升基本工資;(3)落實集體協商制度;(4)資遣退休納入墊償;(5)勞動基準一體適用;(6)外勞本勞同工同酬;(7)終結責任制過勞死。
  42日,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召開第7屆第5次理事會,針對上述7項主張認同支持,決議將正式掛名參與這場遊行的發起單位,並且以動員金融業工會5,000人為目標,共同推動達成這些訴求,提升台灣勞工的權益與尊嚴!
  遊行發起團體指出,政府調整軍公教勞的年金規劃方案出爐之後,社會批評質疑的聲浪不斷;以勞保年金而言,政府所提「給付方式」的甲、乙方案均是「給付縮水」,讓勞工無法安養天年。為此,工會認為年金改革的方向、原則,首先必須確實保障勞工的老年基本生活無虞,所以所得替代率不能下降;其次,政府應該先確認撥補金額、甚至加徵富人稅(公平稅改)等方式挹注勞保財務,才再與勞工坐下來談何謂合理費率?或者有無需要調整費率。
  此外,反對行政院只象徵性調整基本工資為19,047元,工會主張強化基本工資審議制度,建立調整指標及審議程序;要求修改《勞動基準法》第28條關於積欠工資墊償範圍的規定,將資遣費及退休金亦納入墊償範圍;廢除《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關於「責任制」工時規定的濫用,以解決很多勞工「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不受勞基法適用保障等問題。以下簡要說明今年五一遊行主要訴求:
落實集體協商制度,提升並保障勞工經濟生活
  政府在今年初片面刪減國營事業績效獎金,2月初已經引發數萬勞工上街抗議集體勞動條件不利變更,未與工會協商就強度關山;加上勞動三法修正實施已經2年,可是團體協約締約率仍未見顯著提升,主因就是資方抗拒協商及主管機關顢頇阻擋。
  這些問題凸顯台灣的集體勞動關係發展並不健全,尤其教育部及財政部至今仍以「雇主適格疑義」及緊握主管機關有「核可」權力,刻意杯葛干擾教師工會及金融業工會積極要求協商團體協約的意願。此外,工會要求資方同意將「禁止搭便車條款」列入團協內容,則面對資方排山倒海的反對聲浪,甚至外國商會還曾向台灣政府施壓修法廢除,種種不當干預都是斲傷台灣勞資團體協商健全發展的負面因素。
  尤其勞委會最近打算修改《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包括休無薪假的工時調整、人力調整、工作規則修訂等,都列為勞資會議的議事範圍,甚至意圖弱化工會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的代表性,以及壓抑勞工籌組工會的可能性,此為工會堅決反對的意見。為此,工會要求「落實集體協商制度」,相關主張包括:
績效獎金屬於「集體勞動條件」,工會反對未經正式協商即做不利變更。
政府應介入協助金融(銀行)工會、教師工會與其雇主(團體)協商產業別團體協約的要求。
對於政府為大股東的企業,主管機關應要求進行團體協商;對於民營企業要有獎勵措施,以提升團協簽約率。
反對意圖弱化工會的《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修正草案。
強化基本工資審議制度,建立調整指標與審議程序
  基本工資制度具有保障勞工生存權的高度社會性意涵,但是我國的基本工資水準長期以來一直遠遠落後於合理生活標準,主因在於資方代表把基本工資的調整當成一般經濟性的調薪,只考量對企業經營獲利的影響。
  為此,勞工團體向來主張基本工資應該要建立審議機制及公式。審議制度的重點不在於基本工資得否年年調整,而是目前基本工資根本尚未合乎讓勞工得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國際標準。
  基本工資的審議程序乃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的授權,勞委會為落實馬總統推動社會對話及基本工資審議制度化的競選政見,修正基本工資審議辦法,明定以勞資政三方治理機制於每年第3季開會檢討,若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勞委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此一制度運作至今,對於基本工資的定義不但未能形成共識,也未建立一套合理、客觀的調整指標,勞資政三方代表開會時只能本於立場針鋒相對、毫不妥協,沒有社會對話、只有社會對罵。今年又遭遇行政院不惜違背三方架構的審議機制以及行政慣例,逕行以核定權增刪修改審議的結論,架空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使審議制度形同虛設。
    為此,工會要求「制度提升基本工資」,基本工資審議應進行根本性的制度變革,相關主張包括:
  (一)建立客觀指標:制訂基本工資調整之指標或公式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於今年2月底主辦的兩公約初次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中,10位國際專家共同聯名發表的「結論性觀察建議」提及:「現階段的工資若要讓勞動者和其家庭維持適當的生活水準是不足夠的…建議台灣政府提供勞動者和其家庭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水平的工資。」
  (二)強化審議程序:改變審議委員會之位階及組成
  提高審議委員會位階,回歸馬英九總統提出的勞工政見,將現有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的位階提高到行政院,由院長擔任主席,勞資政三方共同審議,讓審議制度更加透明化。平衡委員功能性代表,回歸基本工資的社會性意涵,官方代表納入內政部以及籌措財源挹注社會救助的財政部,避免基本工資偏離維持基本生活的意涵,稅收又不足以支付社會救助的窘境。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28條,擴大工資墊償基金給付範圍
  自2011年底發生太子汽車欠薪倒閉案,到2012年的華隆、榮電案,與最近遭勞委會催討16年前國家代位求償貸款的「全國關廠工人連線」,一再凸顯勞基法退休金舊制的嚴重缺陷,而現行法令對此狀況沒有任何補救措施。
  因此推動《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法,擴大工資墊償基金給付範圍至資遣費與退休金,應是真正解決問題的方法,至20128月底,該基金歷年來累計共墊償約38億元工資,已遠超過支付墊償金額所需。
  依1017月勞保局及台灣銀行資料 ,推估有舊制年資之勞工約167萬人,其中選擇舊制57萬人,平均年資17.7年,可領取之舊制退休金相當於32.7個月投保薪資。另外已選擇新制,但仍有舊制年資勞工為110萬人,平均年資6.3年,可領取之舊制退休金相當於12.6個月投保薪資。
  總平均基數為(32.7x57+12.6x110) / (57+110)=19.46個基數,而且其中還有關廠歇業時未達退休資格者,僅能領取資遣費的情形,其基數又只有退休金之一半,故推估實際平均墊償金額一定低於19.46個月,粗估為18個月工資。如果目前萬分之2.5的提撥率,已足夠墊償6個月的積欠工資,未來墊償範圍擴大時,新增墊償平均金額以18個月工資計算,提撥率另增3倍,即提撥率增加為萬分之(2.5x(1+3)=10)已能支付擴大墊償的範圍。且前基金結餘83億元,足以作為風險準備,故原條文「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不需更動,亦不需要處理抵押債權問題。
■《勞動基準法》一體適用所有勞雇關係下的工作者
  《勞動基準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這是勞基法明文規範的立法精神。實務上除條文明定之適用範圍,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數波指定擴大適用,但截至目前為止,仍有相當部分之工作者尚未被納入適用範圍,包括:公務/公立機構(包括學校、醫院)除技工、工友、駕駛人及部分臨時人員外之工作者;私立學校之教師、職員;醫師;律師;家務工作勞動者等。
  不在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之內,等於是工作者在勞動條件上缺乏最基本的法律明文保障,相對地,其雇主往往亦因此而得以迴避提供工作者社會安全保障的責任(例如勞工退休金的強制提繳)。
  勞基法適用範圍不應因國籍、族群而有所差異。國家行政機構一直計畫以修改勞基法條文或設立各式「境外經濟特區」的方式,進一步降低藍領外籍勞動者的勞動條件,例如將其薪資與基本工資脫勾等。勞基法作為基本的勞動保障,其一致性如遭受破壞,將使所有勞動者都受到傷害。
  即使在勞基法的現行適用範圍之內,實務上也產生勞政單位為雇主開方便後門、致使工作者的保障被剝奪的狀況,例如:責任制及彈性/變形工時的濫用;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缺乏完整的保障;部分兼任校內工作之大專院校學生,其勞雇關係甚至無法被確認;以承攬、派遣契約來迴避(直接)勞雇關係等等現象。
  如以上說明,作為中央主管機關的勞委會應盡速採取行動,以具體時程達成勞基法一體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的目標,並在執行面貫徹不打折扣的完整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