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先有「實力」,才能當勞工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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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14/09/15
期數: 
第165期
  日前有機會應邀出席有關省思《勞動基準法》施行30周年的研討會,我在與談時提到勞基法於198481開始施行,幾年之後,台灣曾發生幾波工潮,其中雇主違反勞基法規定、工人展開「順法鬥爭」的數件重大勞資爭議,也在當時引起社會輿論關注討論。
  然而,長期以來台灣的勞資實力懸殊,就像一個失衡的翹翹板,當瘦弱單薄的勞工(工會)遇到孔武有力的雇主,最後總是向資方這端嚴重傾斜,勞方被迫困在懸空的那端孤立無援、進退失據。所以勞基法立法目的既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本質屬於勞動保護法,而且是由國家介入保護,對於違法雇主予以處罰、甚至是刑罰。但是,從勞資爭議件數每年仍逾2萬件、違法事由仍以工資爭議(包括領不到加班費)及資遣費請求為最大宗,可知雇主違法情形非常嚴重,無怪乎工會不斷要求政府除了修法重罰雇主,更應加重刑罰及祭出限制出境等必要手段,否則資方不痛不癢,受害者永遠是弱勢勞工。
  再者,這幾年來的勞動法發展,有不少新的相關法律出爐,包括《性別工作平等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勞工退休金條例》、《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多部法律的立、修法,另外《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已在行政院審議,《勞動契約法》則正在勞動部研議中。凡此種種法規範的發展,吾人可以發現,面對勞動市場彈性化、跨國資本自由流動的全球化潮流下,包括台灣在內的一些發展中國家,所謂「終身僱用、穩定就業」的環境已經崩壞,而且像《勞動基準法》這類強化勞動保護的法令漸被拆解弱化的現象。
  因此,工會必須思考因應上述挑戰與問題,首先就要對於目前台灣工會組織發展有進一步認識,也就是工會到底有多少「實力」與資方抗衡及向政府施壓?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們要先了解勞動部這些統計數據(20143月底)背後所代表的意義:
 ●企業工會    888家    552,517
 ●產業工會    105家      71,137
 ●職業工會    4,063家    2,730,690
 ●工會家數總計  5,056家    3,354,344
 ●召開勞資會議家數       43,896
 ●團體協約締約份數    101份(企94/6/1
 ●2013年勞資爭議:23,927/35,465
  (工資爭議、資遣費為主)
  簡單來說,台灣的「企業工會」組織率長期偏低,而且集中於公營事業及藍領廠場工人,白領服務業勞工有工會者甚少;至於家數眾多的「職業工會」,長期以來則被譏為勞、健保代辦工會,有「家族事業」弊病、財務無法監督、工會運作不民主等問題,但在地方有政治動員實力…。因此,台灣的工會型態主要以「企業」、「廠場」為組織範圍,並非類似歐、美國家的跨廠區工會或行業別工會(畢竟這才是真正的產業工會),而是近似日本的「企業工會」(enterprise union),致使工會所能展現的集體力量有限,向來難與資方抗衡,甚至工會的幹部與會員隨時處於資方指揮管理權的威脅之下。至於新《工會法》實施之後可以合法成立的「產業工會」,目前籌組狀況並不理想,尚未形成氣候,成為台灣工會運動的中堅。
  其次,工會進行團體協商的能力、要求與資方協商簽訂團體協約的意願及力量不足,致使雇主可以輕易貫徹「無工會主義(non-unionism)」,更將勞資會議視為禁臠,輕易掌握勞資會議議題及雙方代表意願而為所欲為。例如:勞基法規定包括第30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彈性工時)、第30條之1(工作時間得變更之原則/變形工時)、第32條(加班時間之限制及程序/延時工作)、第49條(女工工作時間的限制/女工夜間工作)等勞動條件變更或實施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很多雇主為了實施上述涉及勞動條件變更之事項,當然採用勞資會議通過,取得勞基法的同意權利,是最為輕易可行的途徑。也因此可以理解企業工會目前僅有888家,但是召開勞資會議家數竟然高達4,063家,如此懸殊差距的現象就見怪不怪了。
勞工要有工會當後盾
  所以工人為了維護、提升勞工的勞動條件與經濟生活,透過集體力量,組織成立工會之後,工會幹部就要用心經營工會,讓工會運作步上正軌,創造與雇主平等協商談判的機會,才能為會員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也就不會輕易發生雇主隻手遮天的問題。
  以金融業工會為例,經過20多年的努力打拚,組織發展漸成氣候,也成為台灣白領階級最具規模的行業別工會聯合組織;而且在與雇主協商團體協約方面有所成果,透過集體協商制度的保障,勞資關係不僅穩定成熟,員工權益及福利事項也大致獲得保障。
  本文根據長期對金融業工會發展經驗,彙整一份檢視集體勞動關係的檢查表-【給自己的工會打分數】,以工會組織率、會務推動、厚植工會實力、團體協商等四項指標,工會可以自我檢視組織發展是否健全,亦即是否為一真正有「實力」的工會組織,也希望可以拋磚引玉,促成其他行業的工會組織參考借鏡,以落實台灣工會行使集體勞動三權的行動基礎。
給自己的工會打分數
一、工會組織率(最高33分)
(一)工會會員入會率(+1 ~ +8
   1.會員入會率低於50%(+1
   2.會員入會率51-80%(+3
   3.會員入會率81-99%(+5
   4.會員入會率100%(+8
(二)工會有招收一級主管、經理人等為會員或「贊助會員」(+1
(三)工會將「非典型僱用」的勞工納為會員或「贊助會員」(+3
(四)工會有辦理會員招募活動(例如:說明會)或宣傳入會(+3
(五)工會會員繳交經常會費之規定(+0 ~ +8
   1.沒有收費(+0
   2.每人100元(含)以下的定額(+1
   3.每人100元至200元(含)之間的定額(+2
   4.每人至少200元以上的定額(+3
   5.於工會章程訂定收費分級表(例如:依薪水或職等區分)(+5
   6.每人按當月工資繳納0.5%(+8
(六)工會經與雇主協商有依法代扣工會會費(+2
(七)工會有完整會籍管理系統及會員聯絡方式(+3
(八)工會有利用網路(FB/line)或發行刊物等宣傳管道(+5
二、會務推動(最高15分)
(一)召開會議(+0 ~ +4
   1.依法定期召開各種會議(+1
   2.會議決議案均能落實執行(+1
   3.依法定期辦理幹部改選(+1
   4.沒有選舉糾紛或訴訟(+1
(二)辦理勞工教育(+0 ~ +4
   1.沒有(+0
   2.利用理事會、代表大會等內部會議安排勞教(+1
   3.參加上級工會、主管機關的勞教講習(+1
   4-1.偶爾自行辦理勞工教育訓練(+1
   4-2.每年定期自行辦理勞工教育訓練(+2
(三)其他重要會務(+0 ~ +7
   1.辦理會員(含眷屬)的康樂、福利活動(+1
   2.順利推派及參與各種委員會議(例如:職福會)(+1
   3.工會財務健全且有訂定財務處理準則(+1
   4.工會對於幹部選任、解任、停權、(會員)除名等處分於章程有相關規範程序(+1
   5.女性工會幹部占理、監事會一定比例(+1
   6.工會幹部平均年齡與員工平均年齡相符(+1
   7.工會幹部職等(非主管/主管)、工作區域、服務年資分布相當(+1
三、厚植工會實力(最高16分)
(一)有設置團結基金、抗爭基金或訴訟基金等「基金」,以保障會員工作權(+3
(二)有設置「罷工基金」,而且累計已可支付會員參與工會罷工至少1天的工資(+5
(三)有參加上級工會(例如: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1
(四)聘僱會務人員(+0 ~ +4
   1.聘僱專職會務人員(+2
   2.有訂定會務人員管理辦法(+1
   3.沒有與會務人員發生勞資爭議(+1
(五)曾參與勞動政策、修法之抗議、遊行等活動,或曾發起抗議雇主違法打壓工會、非法資遣或開除員工之行動(+3
四、團體協商(最高36分)
(一)與雇主締結團體協約(+0 ~ +8
   1.沒有(+0
   2.工會正在討論或已有版本,但還沒與資方正式協商(+1
   3-1.勞資雙方正在協商,且順利進行當中(+2
   3-2.勞資協商陷入僵局,或已申請裁決(或調解)(+2
   3-3.勞資雙方已經協商完畢,但尚未簽約(+3
   4-1.勞資雙方已經正式締約(+5
   4-2.團體協約已經至少續約1次以上(+8
(二)團體協約內容(+0 ~ +16
   1.有約定「禁止搭便車條款」(+5
   2.勞動條件及福利事項的約定,有些優於勞動法令之規定(+3
   3.有約定「工會活動」專章
    1)雇主代扣工會會費(+2
    2)理事長或指定幹部可以駐會(+2
    3)會務假時數及辦理會務範圍(+2
    4)雇主無償提供工會會所(+2
    5)其他      (列舉)(+2
(三)工會對於工作規則修改(特別是勞動條件部分)有向雇主要求正式協商(+3
(四)依法定期召開勞資會議(+2
(五)勞資協商時,上級工會幹部或法律顧問可以列席(+1
(六)工會設有會員申訴處理機制,並協助會員向資方據理力爭(+2
(七)為保障會員勞動權益,曾申請集體勞資爭議調解或集體訴訟(+2
(八)因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曾申請裁決並且成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