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勞資關係新猷 臺灣證交所團體協約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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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15/01/20
期數: 
第169/170期
  152015年第一個工作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的會議大廳在嘉賓雲集、眾多證交所同仁引頸期盼之下,正式舉行該公司團體協約的簽約儀式,勞資雙方由蕭賢經理事長、李述德董事長代表簽字,完成歷史性一刻。
  新上任的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賴香伶局長、徐玉雪副局長、梁蒼淇科長,本會林萬福理事長及台北富邦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兆豐銀行、明台產險、渣打銀行、台北九信、中央存保、安泰銀行、信保基金等會員工會理事長、其他友會幹部均親自蒞臨觀禮。
  臺灣證券交易所的團體協約協商歷經三年多時間,最後得以順利締約,工會前後任何業芳、蕭賢經兩位理事長及工會幹部、協商代表的齊心努力至為重要,李述德董事長接任之後對於締約抱持樂觀其成的態度,甚至幫忙說服公司董事會支持,也是功不可沒。
  證交所工會蕭賢經理事長表示,這份團體協約內容是參考其他相關同業版本,再量身訂作後的成果,雖然協商期間一波三折,終在勞資雙方秉持最大誠意與善意下完成簽約。本會林理事長致詞時肯定勞資雙方協商並締約的努力,也期許在證交所的領頭羊帶領之下,期交所、櫃買中心及集保公司等相關單位也能跟進,共同為提升整體金融業勞資關係的表現共盡心力。
臺灣證券交易所團體協約重點
一、事業單位有「業務緊縮、合併、收購、分割或與周邊單位成立控股公司」
等情形時,明定資方應事先與工會進行協商,簽訂受僱人權益保障協議書,
且應列入日後併購契約書。原則上,工會會員應全數留用且權利義務不變;
如工會會員不願留用,除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外,另可領取優離退金。
二、有關勞動關係、勞動條件事項,非經工會同意不得為不利益變更。
至於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福利事項,非經與工會協商,不得為
不利益之調整。
三、事業單位招募人員應以公開公平原則辦理,如工會會員具有相同
資格條件參與應徵時,應優先予以徵選用。
四、事業單位不得以業務外包或使用派遣人員作為資遣工會會員之事由;
對工作因此而受影響之工會會員,則應善盡安置義務,並應依該協約
對於輪調(調動)之規定辦理。
五、勞動節如遇周六、日應補休一日。
六、工會活動事項約定:(1)新進員工3小時教育訓練,由工會講授勞工
法令相關課程。(2)應提供工會適當處所、設備及人員,並協助代扣
會員應繳款項。(3)工會理、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有約定公假範圍),
工會理事長得以半日駐會辦理會務,其他理事、監事每人每月不超過50
時為原則。
七、其他重要約定事項:(1)勞資雙方就本協約內容如有爭議,應於10
工作天內進行協商。(2)工會會員在職死亡撫恤及因遭遇職業災害而
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之補償規定。(3)事業單位人事評議小組
應有工會推派之勞方代表。(4)若有違反團體協約約定事項,應給付
懲罰性違約金,並得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