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保險單獨立法」的建議
作者簡介: 
永豐銀行工會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15/03/15
期數: 
第171期
  職業災害對於多數勞工來說,是個熟悉卻又陌生的名詞,沒有遇到不會知道,套句保險業最常說的「天有不測風雲」,買個保單買個心安,這是台灣多數人的心態,但相信也有不少人的經驗是,遇到了才知道原來一點都不心安!
  台灣對於職災勞工的照顧即是這樣的寫照,目前台灣職災補償相關法規,散落在《勞工保險條例》、《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與《民法》等處,法規涵蓋族群不一致,給付計算方式也不一;法律制度的混亂,導致職災勞工在身心俱疲的狀態下還須分頭請求主張權益,奔走於不同的政府機構之間,甚至還得面臨工作權的喪失,相關權益常因此受損。
  103年初,勞動部終於提出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單獨立法,可惜並未根本解決職災勞工所遭遇到的困難,故雖行政院業已通過逕送立法院,因爭議尚多,目前送立法院後遭駁回,要求與相關團體協商研議。以下就爭議較大的部分做說明:
1.多頭馬車依舊存在
  台灣職災補償相關法規,如前所述,由於法律制度的規定混亂,導致職災勞工必須分頭請求主張權益,此次《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雖單獨立法,卻仍未解決現況。
2.適用範圍擴大,卻排除更為弱勢勞工
  職災應為全體受僱者皆可能遭遇的問題,草案雖擴大範圍將四人以下公司納入強制加保對象,但在自然人雇主部分,若其不願為受僱者加保,並未有任何罰則,美其名擴大範圍,實則排除最為弱勢的勞工族群。
3.投保上限過低
  職災給付跟勞保中的老年給付不一樣,發生職災時,補償概念應是在職災期間維持受僱者原有的生活水平,讓受僱者無後顧之憂,儘速康復以求重返職場。草案中除了未以「實際薪資」投保外,且雖將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上限提高為勞保上限的1.3倍(約57,070元),對於高薪資者,一旦發生職災,給付將遠低於勞基法補償金額,並無法維持原有的生活。
4.未處理職業病認定不易問題
  台灣有關職業病的認定、爭議審議與權利救濟的程序相當複雜,申請管道除了勞保局,還可向各縣市政府申請認定,但不同管道也時有不一致的認定結果,反而不利勞工的權益保障與勞雇紛爭的解決,草案完全沒有試圖整合目前紛亂複雜的設計。
5.災前預防與災後重建應納入新法
  職業傷病的預防,應透過勞基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落實雇主安全健康管理責任;但職災保險制度基於降低保費支出的考量,保險人應積極定期監督雇主職災預防工作的表現,以做為調整保費的依據。且現行的職災補償制度,若失能程度未達到終生無工作能力者,僅提供一次性的現金給付,缺乏主動協助勞工重建與復工的積極性,若因職災導致一個家庭的破裂,社會成本增加外,更可能是一樁社會悲劇,完全失去保險制度精神。遺憾的是,草案就此部分仍未有明確的規範。
  國家政策的制訂,最基本的核心即為透過政策,解決問題降低爭議,滿足人民需求、增進人民福祉,以此來看,勞動部提出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單獨立法,本意是為降低勞雇衝突,大方向是對的,值得肯定;但職災社會保險制度應以「職災勞工可能面臨的問題」為本,進而做規劃設計,台灣的政府官員習以閉門造車之官僚心態做事,往往造成政策規劃及落實與民情相悖離的問題,不禁讓人質疑主管機關是否真有決心解決根本問題,莫非又是一個像勞動三法、勞基法「先求有,不知幾百年後再求好」的法規?
  反觀國際經驗,目前全球196個國家中有165個國家有職災補償制度,各國的制度不一,但多數國家皆是單獨立法,並有獨立運作的行政體系,以日本的「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來說,不僅明定職災保險制度的目的、職災保險內容,更明確揭示雇主責任,包含必須支付全額保費、推動職業傷病預防及職災者社會復健工作;免除職災勞工主張請求時多頭馬車的困境,減少曖昧模糊的權責界線,降低勞雇爭議,更重視職災勞工的重建與復工。期待主管機關能確實拿出誠意,與相關團體交流研議、參考國際經驗,規劃一套「既求有亦求好」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