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成立或報備之大廈管理委員會 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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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5/03/15
期數: 
第171期
  勞動部表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或報備之大廈管理委員會,自1041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之範圍包括公寓、住宅、社區及其他與大廈管理委員會性質相當之管理組織。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與僱用勞工所訂之勞動契約、工資、工時、休息、休假、職業災害補償等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最低標準,並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勞工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如有違法者,將以「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行政處罰之對象,相關行政文書之送達,向其主任委員為之。此外,有關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私法報酬給付義務(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等),管理委員會均應依法給付。如有給付爭議,勞工訴訟後之確定判決,效力及於區分所有權人,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最後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