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薪四法」與縮短工時最新修法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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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5/05/15
期數: 
第173期
  所謂「加薪四法」,包括《公司法》、《工廠法》、《勞動基準法》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四大修正草案;前三案要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須提出具體利潤分享計畫,分配盈餘給員工,否則可依勞基法處50萬至500萬元罰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則規定若給員工加薪,可依加薪金額的130%扣抵營所稅。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先於今年3月下旬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第29條修正案,規定事業單位年度盈餘應給與勞工獎金或分配紅利,且股票上市上櫃公司應考量勞工年資、工資、職位及績效,「會同工會」訂立利潤分享計畫書,無工會者召開勞資會議共同訂立,且計畫書要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否則可處50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立法院再於51日三讀通過新增《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公司未來應於章程中,明訂以當年度獲利的狀況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並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但若公司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另外,針對酬勞的發放,新法也規定,應由董事會董事2/3以上出席、出席董事半數以上同意決議。不過《公司法》的適用範圍,僅限用於上市、上櫃公司,且條文中並未明訂相關罰則。另外,公營事業除了經由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在章程中訂明分派員工酬勞定額或比率,否則也不適用。
  至於《工廠法》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前朝野仍沒有共識,因此都未完成初審。
  有關縮短工時修法方面,行政院雖於423日通過勞動部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因草案針對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的調整,將正常工時從雙週84小時,修正為單週40小時,每週減少2小時,每月減少8小時;而延長工時也就是加班部分,則是從每月46小時增加為54小時,將減掉的正常工時變成加班時數,受到勞工團體及不少學者批評並非「縮短工時」。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於430日初審通過立委提案的勞基法第30條修正案,將勞工法定工時由雙周84小時調降為每周40小時;衛環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表示,最快515日院會完成三讀,並自明年11日實施。至於行政院版勞基法修正案因尚未通過立法院院會付委(交付委員會審查),因此初審僅通過立委版。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雇主不得因工時縮減而減少勞工工資。雇主違反規定,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初審通過條文明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保存5年,勞工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勞工向雇主申請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拒絕。修正條文增訂勞工可比照公務員享有彈性上下班權利,明定勞工因為照顧家庭需要,可在不變更每日正常工時時數下,彈性上下班一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