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法如何真正落實「週休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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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台南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16/09/15
期數: 
第189期
  立法院在去年(2015年)515,通過勞基法第30條修正案,將正常工時從每兩週84小時縮短為每週40小時,並從今年(2016年)11起施行。然而,每週法定工時縮短為40小時,是否就等於「週休二日」?
週法定工時40小時≠「週休二日」
  一般人會直覺認為,既然週法定工時40小時,那麼一日上班8小時,一週不就是工作5日?所以是「週休二日」。然而,有眾多案例顯示,其實週法定工時40小時並不等於「週休二日」。譬如,在某個批發零售業的著名大賣場,其1週的工作時間可能是這樣配置的:一週中有4日、每日正常工時7小時,其他有2天、每日正常工時6小時,每週正常工時合計40小時。
  據筆者所知,南部某家市區客運,在去年以前,每週例假1日,其餘6日、每日正常工時為7小時,也就是420分鐘,到了今年,正常工時則改為每日400分鐘,也就是6小時40分鐘,一週合計40小時,而且實際工時超出法定工時,屢被勞工局開罰。在公務機關也發生類似的情形,南部某一市長支持度超人氣的綠營執政縣市,其路邊停車收費員,在去年,每日正常工時7小時,每週工作6日,全年假日為80日。到了今年,為符合週法定工時40小時的規定,該局處將其中5日維持正常工時7小時,第6日則為5小時,合計還是40小時,激起員工的反彈。該局處的工會為此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在揚言罷工的威嚇下,該局處才將每日正常工時改為8小時,每週休息二日(但不是連休)。
  從以上的實例可以證明,週法定工時40小時並不完全等於「週休二日」。
▓「一例一休」與「每週二例」
  這其實凸顯出立法機關的譁眾取寵,只將週法定工時修訂縮短為40小時,立法委員就要跟廣大的勞工邀功說:「我替你們爭取到了『週休二日』!」
  然而,勞基法第36條明文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因此,將週法定工時配置在每7天中的6日,並不違法。也因此,根據勞動部的統計,有三分之一的受僱員工仍然沒有「週休二日」。
  勞動部則在今年5月由新部長郭芳煜透過媒體專訪,大動作地提出要修改勞基法第36條,在例假日之外,就縮短工時所多出的休息時間,將其訂為「休息日」。但是,這樣真能達到所謂「週休二日」嗎?
  這個修法版本其實凸顯了三個問題:第一,就是如前所述的,事實上在勞基法中,並沒有強制可以達成「週休二日」的規定,因此後來產生了是要「一例一休」還是每週「二例」的爭議。第二,從2000年雙週84工時實施以來,一週內如因縮短工時所多出的「休息時間」,如果勞工同意出勤,其工資要如何計算的問題。第三,則是延續去年以來,國定假日7天被刪減的爭議,勞動部意圖將這兩者掛勾在一起,宣稱「一例一休」便能達成「週休二日」,所以勞工每年國定假日,除多出五一勞動節外,其應與公教人員一致。
  郭芳煜部長的發言,引起工會團體群起抗議。郭芳煜認為所謂「休息日」勞工如果出勤的話,因為月薪制的勞工,雇主每日都有給薪,所以雇主在「休息日」勞工未出勤的日期,已經給了勞工薪資,如果勞工當日(我們假設為星期六)出勤的話,依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標準計算,雇主只要再給勞工前2個小時,每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三分之一的工資,後6個小時只要再給每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三分之二的工資,就不違法。
  然而,工會團體反對這個說法,翻遍整部勞基法,並沒有任何法條有這樣的解釋,工會團體認為郭芳煜部長其實是違法解釋。工會團體認為,每日法定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週則為40小時,不管日或週,只要是法定工時外的「下班時間」,雇主要勞工出勤的話,應該都要照勞基法第24條的規定,至少加給勞工延長工時前2小時11/3,第3小時以後12/3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其次,如要達成「週休二日」,最直接的方法當然是修改勞基法第36條,將「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改為「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也就是每週二個「例假」。而要採取「一例一休」,以郭芳煜部長的解釋,絕對無法「以價制量」達成「週休二日」。
以「一例一休」換取「刪除七天國定假日」
  因為立法院在今年4月時對勞基法施行細則的修正不予備查,勞動部在621發布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失效,使得原來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被刪除的7天國定假日(元月2日開國紀念日之次日、329革命先烈紀念日、928孔子誕辰紀念日、1025日台灣光復節、1031日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1112國父誕辰紀念日、1225行憲紀念日)於之後恢復。然而同時,勞動部的修法草案又要修改第37條,將勞工每年這7天國定假日再度減掉。
  因此,工會團體抨擊民進黨上台根本是送資方三大伴手禮:「七天國假消失」、「工時銀行一體適用」、「降低加班費」,意圖以「一例一休」換取「刪除七天國定假日」。
而勞動部針對「休息日」工資的部分,在6月下旬自行提出了修正版本,仍維持「一例一休」,但把休息日的出勤工資增加為與平日加班工資一樣的計算方式,也就是除休息日本來的工資以外,工作前2小時另加給11/3倍的工資,第3小時以後另加給12/3倍的工資,並且以每4小時為1單位給薪。但仍要刪除7天國假。

 

  在立法院7月的臨時會中,因為政治情勢(急於制訂不當黨產條例)和工運團體的絕食,再加上民進黨個別立委的不配合,致使民進黨至今未通過一例一休和刪除7天國假的修法。

例假日可以隨意調移,勞工竟要連上12天班!
  在修法過程中,發生的另一個重大問題是,在內政部時期,曾經解釋「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內政部7551775)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然而,如果照內政部此一解釋,不管是「一例一休」或是「二例」,都有可能變成勞工會連續工作10日或12日,完全喪失勞基法立法規定勞工一週連續工作至少需有一日「例假」的立法原意。因此,團結工聯在67至勞動部、630至行政院的兩次抗議,都提出了訴求,要求勞動部廢止「七休一可任意調移」的違法解釋。
  而在629,勞動部明令自今年81廢止此一函釋,但卻引起了特定產業雇主團體的反彈,如大眾媒體業、旅遊業及公共運輸業,並與行政院數度會商。這些雇主認為,基於行業特性,會造成這些產業無法運作。但事實上,這是雇主要不要增加人手,改變經營型態的問題。
  為此,行政院提出了要訂定勞基法第36條的裁量基準。各媒體工會則於8181991至行政院抗議,認為目前媒體業生態造成員工超時,尤其即時新聞暨媒體匯流時代,工時暴增。而目前媒體業員工各單位人員嚴重不足,遇缺不補,導因根本是資方長期cost down思維,以節省人力方式來增加獲益,反對訂定裁量基準。但勞動部仍執意要訂定裁量基準,並在91預告。不過,媒體工會、勞動法學者不少對此提出異議,認為勞基法第36條是屬例假日的強制規定,頂多可以訂定違法時的裁量基準(行政規則),並不能再以行政規則予以解釋放寬。勞動部此一裁量基準的訂定有違法的疑慮。
對勞動部修法版本的評議
  筆者認為,縮短工時至少要達到三個目標:第一、縮短年總工時,第二、縮短每日工時(確保每日工作8小時),第三、縮短每週工作日(落實週休二日)。
  台灣勞工每年工時佔世界各國數一數二,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公布的全球382015年工時調查,與2014年相比,日韓年度工時都下修。台灣勞工全年總工時為2134.8小時,遠高於OECD公布的平均工時1766小時,而僅少於墨西哥的2246小時、哥斯大黎加的2230小時。維持勞工國定假日7天,其實是符合縮短年總工時的目標!
  其次,如果要落實每日工作8小時,那就應該廢除讓勞工每日工作可以達10小時、12小時的2週、4週、8週變形(彈性)工時,並且廢除勞基法84條之1的「責任制」!這同時也能降低年總工時和週總工時。
  如果要落實週休二日,不管是實施「每週兩日例假」或「一例一休」,都至少要堅守勞基法第36條「每七天至少休一天」的例假日規定。「一例一休」的最大問題是,台灣雇主常以「加班事後補休」的雇主版方式讓勞工先加班,事後再以無時間排入補休方式,讓勞工無法拿到加班費,也無法補休。因此,最好的方案是每週「二例」,如果要採用「一例一休」,筆者認為要有兩項配套,第一,要禁止上述雇主版的加班補休脫法行為,如此,所謂的「以價制量」才有可能,而雇主如真有營運需要讓勞工加班,勞工也才能真的拿到加班費。第二,採用「一例一假」,就是把「休息日」的性質轉換為「休假日」,如有必要使勞工出勤時,應在七日內讓勞工補休。
  台灣勞工當前面臨的就是「低工資、高工時、嚴重過勞」的勞動狀況,要在不降低工資的前提下,縮短全年總工時、落實週休二日、廢除變形工時、廢除責任制,才能改善勞動條件。勞動部如果僅僅只是將工時縮短為每週40小時,卻不廢除變形工時、不廢除責任制、減少七天國定假日,更違法要開後門讓勞工不能「七休一」,那就不可能全面達到「週休二日」,縮短全年總工時的目標也不可能達到,而只能變成少數不肖資方長期以來主張的「工時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