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工會】面對高齡社會,工會推動「工作與照護兩立」政策─日本電機工會聯合會邁向防止照護離職之作法
Tagged:  •    •  
作者簡介: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16/12/15
期數: 
第192期
  日本社會的高齡化速度飛快,以照護家人為由的離職者人數增多。有論者認為提供照護之同時也能長期工作之職場環境,防止因照護之故而中斷就業,乃日本當務之急。
  在今(2016)年10月於日本東京舉辦的第20屆亞洲社會論壇,日本電機工會聯合會(Japanese Electrical Electronic & Information Union, JEIU)書記次長(Assistant General Secretary)矢木孝幸先生(YAGI, Takayuki)以此議題向大會說明工會在確立支援工作與照護並立的決議下,有關「防止照護離職」之作法,值得台灣工會借鏡參考。
  根據日本總務省推估,日本65歲以上高齡人口,2015年為3,384萬人,占總人口26.7%,人數與比率都是歷年來最高。隨著高齡者增加,照護必要之人也逐年增加,2014年超過600萬人。以照護、看護為由轉職/離職者,201110月至20129月當中達10萬人(日本總務省「就業結構基本調查」2012年度)。
  工會基於此一人口結構之變化,於20147月第62屆定期大會確認建構包含對個人支援或政策要求在內之綜合性照護支援體制,先彙整在全國/地方/企業中有關照護與工作得以並立之各種支援制度或優良事例,再於20157月制定「照護支援指引-工作與照護兩立之指導」。
電機工會聯合會進行會員的照護議題調查
  根據工會「電機工會聯合會.生活實況調查」(2015年)指出,回答要照護家人之會員比率約12%(2010年回答「要」有8.7%),就年齡別而言,女性3人中有1人、男性4人中也有1人,回答「要照護家人」。
  對於「要照護家人時,得否繼續現在的工作」,全體中有3成、女性有4成回答「無法繼續」;工作與照護無法兩立的會員中,希望工會能事先提供有關工作與照護並立之資訊,讓會員對照護有心理調適與事前準備。
  再根據「總工會.照護停職之意識.實況調查」(2015年)中的電機工會聯合會會員回答,過去5年有照護經驗的會員,約9成不曾利用「照護停職制度.短時間工作制度」,理由為「可以特別休假或累積特別休假應對」最多(5成),但「不知道制度內容或程序」也超過2成,凸顯該制度推廣週知的重要性。
  此外,「電機工會聯合會.母性保護及工作與家庭並立支援之調查」(2015年度)發現,20132014年度雖都有逾200位會員申請照護停職,但復職人數卻不超過100人,該現象呈現令人擔憂的照護離職問題。至於照護與工作並立之必要制度調查(可複選),「照護費用之援助」為首要(61.8%)、「工作與照護並存之企業文化」居次(52.7%)、「照護停職期間之延長」第三(42.0%)。
電機工會聯合會作法-照護支援綜合計劃之建構
  電機工會聯合會針對會員工作與照護並立之直接、間接的協助制度,建構「照護支援綜合計劃」,簡要說明如下:
(一)對會員直接之協助
  1.資訊不足之協助-照護相關資訊之提供
  工會20157月制定的「照護支援指引-工作與照護兩立之指導」,係以會員及理、監事為對象,其目的在於提供照護支援的適切情報與對應方法,以減輕照護與工作並行之勞動者的不安,或是提供相關資訊給日後擬為照護之勞動者,以消解照護之前得漠然不安或實際照護之時的不安。
  2.對照護不安之協助-諮商窗口之設置
  工會開設「照護商談服務」的窗口,有所謂關懷經理人(care manager)或社會福利士之照護專家,全日無休以應對會員之詢問。20156月至20165月的商談件數有171件,最多的商談內容為「有關照護保險制度之詢問」(80件)、「家人關係照護之具體方法」(13件),甚至也有「無論如何都想聽聽意見」(10件)之商談。
  商談者的年齡仍以核心負擔照護之40歲、50歲世代之人占大半。另外商談者的「時間帶」值得關注,最多的時間帶是「上午10時至11時」;至於夜間商談者則是「一天照護終了而可以打電話」的樣子,因此也有商談半途中斷的電話,可強烈感受到支援的必要性。
  3.對經濟負擔之協助-照護有關之準備提案
  根據工會調查,對於照護之經濟性協助的需求高,工會正在檢討可否將之加入電機工會聯合會互助之保障清單中。
(二)對個人的間接協助
  1.對企業的作法
  工會將「照護與工作並立之支援」列入團體協約修正的重要要求事項,以求該制度之完備,以及期待形成工作與照護並立之企業文化。工會主張其涵蓋項目包括:(1)照護停職期間(可分次取得,合計1年);(2)照護短時間工作(合計3年,1日縮短2小時以上);(3)規定外工作之免除(勞動者請求時,不得使其為規定外之工作);(4)規定外工作之限制(勞動者請求時,不得使之為超越限度之規定、假日之工作);(5)夜間工作之限制(勞動者請求時,不得使其為夜間工作);(6)照護休假(勞動者請求時,應取得休假;15日,可以半日為申請單位);(7)照護之再僱用制度(以因照護為由而離職者為對象,建構再僱用制度)。
  2.對國家的作法
  於每年舉行之「政黨、省廳之政策協議」為之。工會2015年即向厚生勞動省提出在「照護支援指引」制定過程對會員訪談等彙整之政策性課題。
  3.對地區的作法
  有鑑於醫療、照護之需求,開始推動建構「地區綜合照護體系」,討論地方需要之具體服務,並與地區之議員合作,推動符合住民需求之各項照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