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錯誤金改 銀行業工會槓上金管會 請勞委會、北市府不要推諉塞責,盡速排定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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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6/01/15
期數: 
第六十一期
      本會針對「二次金改」的錯誤政策,已於2005年11月17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正式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對造人」為主管金融政策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會(金管會),請求調解事項為「金融機構合併應經與工會協商同意,始得為之。」以維護42000名工會會員勞動權益。
然而,勞委會正式收件之後,使出拖字訣,直至12月9日才將調解申請書函轉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並指示勞工局就「本案爭議標的及爭議當事人是否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條及第四條之規定」,本於權責調處時加以確認;後經台北市政府於12月16日來函(本會12月26日收文),要求本會補正提供爭議當事人之存在勞雇關係相關證明。
本會於12月29日以公文函覆台北市政府,說明理由如下:
一、本會主張本案對造人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理由如下:
(一)政府推動金融整併政策(即所謂「二次金改」政策),其實際執行單位與主管機關為金管會;至於財政部僅負責執行「官股銀行減半」之目標。此由附件一(金管會新聞稿三則)明確可知,殆無疑義。
(二)該項政策推動以來,根據本會估計,確實造成至少五千位銀行員因此暫時或永久離開工作職場,而衍生大規模失業的社會問題,以及數件社會關注之重大勞資爭議。
(三)本會所屬會員工會共計16個,目前遭逢該項金融整併政策影響者計有: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於2005年底與建華金融控股公司合併。
▓第一商業銀行:其母公司第一金融控股公司一直傳聞將被其他金控公司合併消滅。
▓台北富邦銀行:2005年1月由台北銀行與富邦銀行合併,造成台北銀行至少一千五百位行員離退。
▓合作金庫銀行與中國農民銀行:兩家銀行已經宣布將於2006年5月進行合併。
▓台灣銀行與中央信託局:兩家銀行已經宣布將於2007年7月進行合併。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在2005年9月由於工會發動罷工,財政部宣布該銀行標售流摽;日前兆豐金融控股公司宣布將以每股九元價格「惡意併購」該銀行。
▓彰化商業銀行:2005年7月遭台新金融控股公司以「特別股」方式實質入主該銀行,日前董事會改選,台新金控囊括八席董事的過半席次。
▓華僑銀行:2005年4月由寶來集團入主,至今仍未簽訂團體協約。
▓台中商業銀行:由中纖集團入主,至今仍未簽訂團體協約。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與交通銀行:均屬兆豐金控子公司,將於2006年3月實質合併,至今仍未簽訂團體協約。
▓此外,若再加計先前遭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RTC,主管機關亦為金管會)所接管的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與中興商業銀行被玉山金融控股公司及聯邦商業銀行得標合併,以及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於2005年3月被板信商業銀行合併,不僅造成此三家工會因公司合併而解散消滅,亦造成此三家銀行行員大量離退失業之後果。
(四)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六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八條規定,擬合併之金融機構應提出合併申請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由此可知,金融機構合併之最後准駁權,係取決於相關法令所定之主管機關財政部及金管會,非由業者任意為之。
(五)綜上所述,可知該項政策影響深廣,絕非任一金融業者所能主導為之,大多數卻僅能配合金融整併政策而為。因此,本案請求調解爭議事項係為:「為維護本會會員勞動權益,金融政策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明文規定:金融機構合併應經與工會協商同意,始得為之。」本案請求調解目的在於爭取合併之際,工會具有與其雇主協商相關勞動權益之權利,故應視為該項政策推動之配套措施,而非任憑進行合併之業者私下談判,棄勞工意見而不顧,衍生重大勞資爭議。
二、再者,本會係屬勞工團體,本即享有憲法所保障之「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從本案請求調解事由可知,係為本會對於政府相關政策推動無法認同,並且已實質造成大規模失業之勞資爭議而來,故可認定係屬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所稱「調整事項」,而其爭議對象則為政府主管機關(本案即為金管會),並不限於只有雇主(團體)為對造人,始能進行調解。
三、本案既有發生勞資爭議之事實,該項政府政策又顯非單一雇主或雇主團體(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所能左右決定,故本會主張本案對造人仍應為金管會。
四、本會為期本案能實質進入法定調解程序,不再任憑 鈞府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互相推諉、推延時間,尚祈 鈞府明示是否本案對造人或應為「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則本會亦能勉為同意,不堅持上述說明及理由,惟仍應於正式調解委員會議召開時,正式通知金管會推派權責主管出席說明,始為允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