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運評論】讓罷工回到正常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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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英國Essex大學社會系博士候選人
出刊日期: 
2005/12/15
期數: 
第六十期
…事實上,不是工會「只會」為了錢而罷工,而是目前勞工行政主關機關
對於法令的解釋,使得工會「只能」為了錢而進行罷工。

日前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向勞委會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爭議標的是二次金改的金融整併政策,爭議的對口單位是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時不排除發起集體罷工行動的可能。銀工聯這項爭議行為的提出,不僅代表銀行受僱者對於目前的二次金改政策強烈不滿,更是對於現行勞資爭議體制中不合理規定的直接挑戰。
今年以來,國內出現幾次的工會罷工行動,諸如中華電信工會以及台灣企銀工會。許多人或許會納悶:「工會為什麼只會為了領多少錢之類的議題而罷工?」的確,這兩項勞資爭議的標的都是要求公司內部的勞動條件不得變差,以及簽訂團體協約明確保障。
首先要說明的是,工會成立的首要目的當然在於保護會員的權益,所以當公司經營政策出現損害員工勞動條件時,工會有此舉措是天經地義的。問題在於國內目前工會組織率太低:每一百家公司行號中,只有不到四家有工會的存在,於是會造成「為什麼他們有,我沒有?」的社會觀感。這問題只能靠著現有工會運動的擴張企圖,以及受僱者自己的覺醒與行動來解決。
再者,為什麼台灣的工會「只會」為了錢而罷工?這其中奧妙之處,就由銀工聯這次的挑戰而暴露無遺。事實上,不是工會「只會」為了錢而罷工,而是目前勞工行政主關機關對於法令的解釋,使得工會「只能」為了錢而進行罷工。
■綁手綁腳的勞資爭議處理程序
按照目前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勞資之間的爭議分為兩種:一是「權利事項」,是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二是「調整事項」,指的是「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迄今為止,勞工行政體系一直主張:勞工不得針對「權利事項」進行罷工,若經調解不成只能逕向法院提起告訴。簡單說,勞工只能針對薪水、獎金等勞動條件取得合法罷工的權利;至於法令明文保障的權益若遭侵犯,勞工不得罷工,只能到法院去告。
這樣的解釋,使得台灣的勞資關係會出現下列的荒謬情況:假設有位雇主,極為厭惡工會,有天乾脆把工會的理監事統統開除,這時工會是無法進行合法罷工的,因為這屬於勞動契約的規定,這些幹部只能上法院去慢慢告;當某公司拒絕提撥退休金,工會也只能乾瞪眼,等待法院的判決。更不要提諸如「私有化」、「二次金改」等重大社經政策,在現有勞資爭議體制中根本無法成為勞資爭議的標的,工會頂多只能拐彎抹角,想出符合「調整事項」的理由來提出勞資爭議。這就是我們看到許多工會「只為了員工權益而罷工」的由來。
同時,現有的工會法又把產業工會侷限在「企業/廠場」的範疇,所以,當某企業裡的甲廠發生勞資爭議,皆為同事的乙廠、丙廠的員工並不能以罷工來向企業集團施壓;另外,像二次金改所影響的是所有的金融機構,由各銀行工會所合組的全銀聯也被排除在罷工發起者之外,因為只有基層工會才符合勞工行政機關認定的罷工發起身份。
■以尊重取代防堵工會的罷工權
英國工黨甫結束的代表大會通過一項決議,要求國會恢復於保守黨柴契爾執政期間被剝奪的次級工業行動的權利,講的就是恢復工會的協同罷工、同步罷工等自由。罷工,在整個新自由主義體制下被描述為洪水猛獸,但事實上,罷工對於當代經濟秩序的干擾,遠遠低於企業經理人的貪污或舞弊。當國家用各種形式對勞資爭議進行防堵的時候,勞工的不滿必會以另外的形式爆發,最近的台塑六輕菲勞以及高捷泰勞集體抗議等事件,不就是因為政府剝奪外勞組織工會的權力,排除他們於勞資爭議體系之外所造成的?全球化時代,資本投資與移動早已極力追求自由化,卻何以對勞工的集體行動自由抱持威權的緊縮立場呢?這只會造成更嚴重的勞資失衡罷了。建議政府應及早放手,只要是工會按照內部民主機制的罷工決定,就應該尊重與保障。
工會的存在,就是我們從小耳熟能詳的「團結就是力量」的實踐,但是現行勞資爭議體制卻處處在破壞勞工團結的可能。勞委會在今年初提出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更曾想把上述「權利事項不得罷工」的解釋明文化,這對於勞動人權來說,絕對是一項倒退的作法。我們希望銀工聯這次的挑戰,可以讓勞委會以及社會大眾重新思考如何建立一個合理的勞資爭議體制。(本文刪改後的版本刊登於2005/11/23中國時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