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銀行順利續簽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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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永豐銀行工會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18/05/15
期數: 
第209期
  永豐銀行工會在107.04.24與行方第三次續簽團體協約,此次工會針對「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而致訴訟者公司應給予法律援助、派遣改以正職任用、18職等且年資滿20年得申請自願退休、違反勞動法令之主管應送人評會議處、勞工董事制度化」等議題,要求資方列入團體協約,以期能改善職場環境,落實產業民主及勞動法遵觀念。協商過程中,資方對多數議題有適度的善意,惟在「勞工董事制度化」虛以委蛇、推三阻四,往來折衝多次未果。縱然整體協商過程不盡滿意,但為避免影響會員權益,工會決議仍進行續簽,未來將戮力透過國會遊說,推動修法,規定上市公司應設立勞工董事。
  本次新增條文兩條,其中之一係原版本第18「乙方會員因公涉訟時,甲方應主動派員並延聘律師給予必要之協助,不論訴訟勝負,其訴訟費用及相關支出應由甲方負擔。」104年本會會員於下班途中發生重大意外,在該條文執行上勞資有不同看法,故提出修正。資方認為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在職安法中並不係屬職災,且發生事故範圍非屬雇主可控制,但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視為職業傷害,本於勞資雙方照顧員工的目的一致,勞資雙方皆同意於該條文下新增「甲方為照顧乙方會員非因公導致之訴訟緊急需求,甲方應訂定『急難救助訴訟補助規則』,協助乙方會員法律顧問費用之輔助相關事宜。」並於勞資會議紀錄中載明應於續約後三個月內訂定。
  之二係為落實各級主管重視勞動法令的遵守,工會提出違反勞動法令致使公司遭裁罰之單位主管應移送人評會議處。經過104年、105年的金融業專案勞動檢查洗禮,再加上各大工會團體的努力,讓金管會亦於105年正式要求各銀行需於年報中揭露勞動檢查違法事項下,資方亦相當認同應強化各級主管重視勞動法令、強化管理職能,故於本次團體協約新增「代表甲方行使管理權之人有違反相關勞動法令致主管機關裁罰公司者,人事單位應彙整資料,報請總經理主持之主管會議討論相關人員責任及處置,依會議決議移送甲方人事評議委員會。」
  簽訂團體協約是居安思危的落實,居安時刻則更能看清勞資終究對立的本質。如本次爭取未果的勞工董事制度化條款,工會堅持透過全體工會會員選舉方式遴選出最適任的勞工董事人選,除可落實產業民主,亦可展現公司治理公開透明的決心,遺憾的是資方仍以永豐銀行之董事係由其單一法人股東永豐金控依法指派,故永豐銀行並無權向永豐銀行工會或任何人承諾給予永豐銀行董事會之董事席次等詞推諉,視勞工進入經營決策圈如毒蛇猛獸。企業決策透明與否反映資方落實公司治理的決心,工會對於資方的保守心態無法認同。工會將持續推動產業民主運動,聯合各大工會團體透過國會遊說,推動修法,規定上市公司應設立勞工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