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看危勞提前退休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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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政大勞工研究所碩士
出刊日期: 
2018/07/15
期數: 
第211期
  去年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法完成,並於10771日起實施。該法延續了過去公務人員退休法中的規定,將退休區分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與命令退休三種。
  新法第17條規範自願退休相關的規定,依據本條第1項,原則上,公務人員若任職滿5年、年滿60歲,或是任職滿25年申請自願退休者,應准其退休;而同條第2項則規定在例外狀況下,若公務人員服務年資滿15年,而有諸如失能、罹患癌症末期、重大傷病等情形下,亦可提前申請退休;同法第19條則規定了屆齡退休,於公務人員服務滿5年、年齡滿65歲時應辦理退休;第20條則規範服務機關可命令公務人員退休之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第17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以下簡稱危勞職務)者,應由其權責主管機關就所屬相關機關相同職務之屬性,及其人力運用需要與現有人力狀況,統一檢討擬議酌減方案後,送銓敘部核備。但調降後之自願退休年齡不得低於五十歲。」亦即,從事特定的「危險性及勞力性」工作(下簡稱危勞工作)之公務人員,得依據本法第17條申請提前退休,亦得依據同法19條提前屆齡退休。
  對此,107511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公布「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並宣布自同年71起實施。該標準對於危險性與勞力性工作分別定義為:「危險性工作:指從事具有危害身心健康或生命安全之工作;勞力性工作:指從事須輪班、夜間工作、工作時間因職務特性必須超過一般勤務時間或具高度變動性,致超越一般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工作負荷之工作。」日後,各權責機關將就各項公務機關工作進行綜合性評估來界定危勞的範圍。
勞工的危勞退休規定
  上開危勞工作提前退休的規定不是公務人員獨有,勞基法第54條第2項便規定「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但不得少於55歲」,雇主得強制其退休,但不得低於55歲;復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7項,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55歲得請領老年年金。
  這樣的規定最早要回溯到勞工保險制定初期,當時規定了從事礦坑內工作的勞工可以提前退休並請領老年給付的規定,爾後在73年勞基法訂定時制定了第54條第2項,77年時進而在勞保中增訂提前請領給付的規定。
  比較勞工的危勞工作退休制度,與公務人員之區別有二:首先,公務人員從事危勞工作,可以於符合年限規定時自請退休,但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卻不能以此自請退休,只有雇主得強制此類勞工退休;第二,勞工方面,依目前主管機關公告屬於「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者,事實上僅有異常壓力相關工作,包括高壓室作業以及潛水工作。
  在早期,勞委會曾經以函令指定包括金屬煤礦坑內工作者、高樓建築泥水工、模板工、建築鋼筋工及建築鷹架工,以及高架配電線路裝修作業等工作為勞基法第54條第2項「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但是相關函令在98年時全部廢止。
  也因此,筆者認為,若之後正式開始實施公務人員危勞工作者提前退休的規定,勢必會與勞工方面形成差別待遇而遭人質疑,在勞工與軍公教衝突加深的情況下,實宜多作考量。況且,過往訂定危勞退休工作提前退休,是基於過往人力充沛的情境,且受限於過往安全衛生技術無法消除危害性工作,而在今日社會環境與技術都有重大變化的狀況下,此等提前退休的制度實有檢討之必要。
危勞工作提前退休之規劃仍有討論空間
  基於以下理由,本文認為無論是勞工或是公務人員實施危勞工作提前退休應該採相對嚴格的限制:
一、人口老化
  我國已經進入高齡社會,更即將在2025年左右進入超高齡社會,屆時,勞動力人口將嚴重不足產生嚴重的經濟與財政壓力,因而勢必有需要讓中高齡、高齡族群持續貢獻其勞動能力。
  世界各國包含台灣在內,多在研議延後退休年齡以因應高齡社會的衝擊,而危勞工作提前退休雖是顧慮勞工身心狀況,隨著年紀增長可能無法負擔工作而使其能提前退休,但究竟是違背了當前盡可能延長退休年限的整體趨勢。
  在美國,基於禁止就業歧視,原則上並無強制退休制度,僅有法律所允許的特定職業可以進行強制退休,例如飛機駕駛,但其強制退休年齡多半都是65歲以上,僅有航空管制人員、聯邦執法者、消防人員的強制退休年齡低於60歲,但最起碼都是56歲以上,或是至少滿20年以上的年資。
  對照我國的平均退休年齡(約莫55歲),以及強制退休年齡,顯然都遠低於他國,對於一個已經進入高齡社會的國家而言,顯然有討論的急迫必要。
二、應聚焦消除危勞工作
  由於工作具備危害性質而讓勞工提前退休,事實上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消極作法,在面對危勞工作,更應該積極地消滅此類工作的危害。尤其在工業4.0的時代,許多危害性工作都能透過機器人技術的運用來根本排除危害因子。對此,例如日本厚生勞動省也發布政策報告強調如何消滅此類工作之危害,並延續勞工的工作生涯。
三、應以個人身心能力進行評估,並輔以漸進退休等手段
  工作能力不應該以職務、工作內容為斷,而應該是個別勞動者的身心狀況加以區分,即便從事一般工作,也有可能有身心無法負荷工作之情形,因此以勞工個人身心狀態來判斷是否退休,將是較為公允的作法。
  再者,即便勞工之身心狀態無法從事危勞工作,但並不一定不能從事其他較為輕鬆的工作,或是降低其工作時數,採取漸進式退休的手段。
  勞動者隨年紀增長,在身心能力方面確實不如以往,而有需要予以調整。但過往的退休模式採全部退休,惟工作能力並不會因為年紀一到便歸零,因此直接退休將形同浪費了中高齡累積的知識與留存的勞動能力,也增加了年金的財務負擔。而漸進式退休的作法,優勢在於勞工負擔較輕,且若能配合老年年金部分給付,同時也能維持勞工的所得水準,並且減少年金的財務支出。
結語
  我國人口老化將是極為嚴重的問題,如何讓勞動者持續在職場上發揮是刻不容緩的問題。從事危勞工作的勞動者理當受到尊重與合理對待,但在法制政策方面,如何在前階段職涯之中讓此類工作不再危險辛勞,如何在後階段職涯尾聲讓他們持續貢獻其所能,必須列入危勞工作提前退休制度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