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金聯「勞動法令研修班」參訓踴躍、收穫滿載
Tagged:  •  
作者簡介: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18/08/15
期數: 
第212期
  718-19日,本會今年第1場勞教「勞動法令研修班」於劍潭青年活動中心開辦,計有合庫工會、證交所工會、渣打銀行工會、信保基金工會、台中銀行工會、高雄銀行工會、大眾銀行工會、台北富邦銀行工會、永豐金控企業工會、永豐銀行工會、永豐金證券工會、富邦金控集團工會、台灣人壽工會、明台產險工會、上海銀行工會、台銀證券工會、台灣銀行工會等59位學員報名參訓。
  本次課程安排4堂課,分別為:張鑫隆副教授(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暨法律學位學程)講授「勞動事件法草案簡介以工會相關規定為中心」、李瑞敏律師(明理法律事務所)講授「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實務」、陳逢源律師(六合法律事務所)講授「最新勞動基準法修法說明」、白正憲先生(大同公司關係企業工會顧問)講授「會議規範實務」。
  工會幹部對於《勞動事件法》草案規範內容,有關工會未來得為勞動事件的當事人、輔佐人及被選定當事人之規定,以及勞動調解程序,應有相關認識。張鑫隆副教授建議工會現在就有培養法律專業人才之急迫性,以及因為工會在勞動訴訟中的地位將會提升,例如可作為被選定法人(集體訴訟之功能),有助於擴大協助對象及加速解決爭議的功能。
  近來集體勞資爭議不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即為解決問題途徑之一,惟因裁決申請有其應注意事項及攻防技巧,工會一旦指控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則應對於相關法定程序有所了解掌握。李瑞敏律師針對主要的「不利益對待」、「支配介入」、「違反誠信協商」三種類型,均以實際案例詳予說明,她也提醒將來《勞動事件法》上路之後,創設工會得對侵害多數會員利益之雇主提起不作為訴訟,工會選派人員可擔任輔佐人,保全程序(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大幅修正(可憑裁決決定書代替釋明聲請),法院調解程序與審理程序變革,舉證責任規範等,工會未來應該要能了解運用。
  《勞動基準法》新修正工時規範在今年31日生效實施之後,陳逢源律師提供相當豐富實用的講義資料,依序說明工時保護法令的結構、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與認定標準(勞§30Ⅰ;加班費勞§24、§39),以及休息、假日(休息日、例假、休假、特休假)、請假,延長工時(加班)制度,法定正常工時之例外(變形工時與勞§84-1),再搭配上他一貫幽默風趣的獨門笑話功力,學員整堂課3小時聽下來如沐春風,獲益良多。
  最後則是安排「會議規範實務」,白正憲顧問認為工會幹部要成為開會達人,就要對於會議規範能夠融會貫通,以達到決議合法有效、發揮議事技巧、增進議事效率的效果。所以開會最主要目的就是至少有「效力」,最好是有「效率」!因此,他提醒工會幹部,會議的召集程序、決議方法及決議內容,不要違反法令或章程,以免最後被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