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熱的職業災害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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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政大勞工研究所碩士
出刊日期: 
2018/08/15
期數: 
第212期
  台灣位處亞熱帶,又因為四面環海,所以濕度也較高,高熱和高濕度造成了嚴重的熱危害問題。溫度對於人體有著直接且顯著的影響,當體內核心溫度提高1,新陳代謝率即提高10%(稱為Q10效應),熱壓力將加速心血管系統與皮膚排汗機能,熱壓力若超過身體溫度調節機制的控制範圍,輕者將產生熱疹、熱暈眩、熱痙攣等症狀,嚴重例如熱衰竭、熱中暑,將產生致死的高度可能性。
  身處台灣,每年一到夏季便會聽聞有勞工因高溫導致熱中暑、熱衰竭致死的新聞,繼而就會出現是否應該訂定「高溫假」的討論,然而卻也只流於討論而往往沒有實質的規範產出。據此,本文嘗試針對高熱所引發的職業災害預防問題,進行各種面向的討論,希望能藉此產生實質的效應。
高熱規範法制層面
  在熱危害的防治方面,最令人意外的大概就是法制上有非常大的缺漏。
  對於熱危害防治的一般性規定,主要規範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8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雇主必須符合本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的各種要求,若未符合規定,除了受行政罰之外,如果發生重大職災(死亡1人以上或罹災3人以上),還可能受到刑法制裁。
  然而綜觀本法及其附屬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卻沒有明文規定「一般狀況下」關於溫度的具體明確標準,例如工作場所中溫度應該控制在何種水準,或是溫度多少應該停止工作。
  唯一有具體規定的是所謂「室內高溫作業」。職安法第19條規定:「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異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亦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前項高溫度、異常氣壓、高架、精密、重體力勞動及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等作業之減少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根據本條,勞動部有訂定「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依據本標準的第2條,所謂高溫作業是指:「為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達第五條連續作業規定值以上之下列作業:一、於鍋爐房從事之作業。二、灼熱鋼鐵或其他金屬塊壓軋及鍛造之作業。三、於鑄造間處理熔融鋼鐵或其他金屬之作業。四、鋼鐵或其他金屬類物料加熱或熔煉之作業。五、處理搪瓷、玻璃、電石及熔爐高溫熔料之作業。六、於蒸汽火車、輪船機房從事之作業。七、從事蒸汽操作、燒窯等作業。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高溫作業。」
  據此,僅有本標準規定的各種「室內高溫作業」才受到法律的明確規範,要求雇主給予勞工一定的休息時間,並且針對初次從事高熱作業,或是一段時間未從事高熱作業者,規定雇主必須給予熱適應期間,分數日逐漸提高勞工的工作量,不得一開始就讓勞工從事全職的高溫作業。
  除了「室內高溫作業」之外,包括「室外作業」、「室內非高熱作業」都沒有具體的指標可供工作者參考,筆者認為這也是營建業、農業等室外作業之所以容易發生熱危害致死的根本原因。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室內非高熱作業」在現行法下僅規定雇主在顯著濕熱或寒冷的室內作業,應設置冷暖氣、通風設備(第303條),設置休息、飲食設備(第324-4條),但是對於何謂顯著濕熱寒冷,以及相關設備的功率、規格等並沒有規定;而針對「室外作業」,設施規則第324-6條規定雇主讓勞工於夏季期間從事戶外作業,應視天候狀況採取各項諸如提供休息場所、提供飲水、縮短工時等危害預防措施,但實際上仍舊沒有具體指標,只能認為屬訓示性規定。
  因此,當務之急是先針對較為迫切的「室外作業」建立較為明確的規範,尤其是當熱浪來襲,溫度達到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的狀況時,應該有停止作業的相關規範。
高熱停止作業議題
  一般媒體所稱的「高溫假」容易造成誤會,畢竟一整天的工作時間中不可能全部都是熱到會有危險的,因此,「高溫假」應該稱之為「高溫停止作業」比較適當,也就是在工作過程中發現溫度太高時,雇主必須停止工作以避免職業災害的發生。因此它的性質是一種暫時性的停止提供勞務措施,而與「假」有所不同。
  在現行法規中,事實上是有高溫停止作業的規範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8條規定:「雇主對坑內之溫度,應保持在攝氏37度以下;溫度在攝氏37度以上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但已採取防止高溫危害人體之措施、從事救護或防止危害之搶救作業者,不在此限。」但現在台灣已經沒有礦坑,根本沒有坑內工作,因此本條根本沒有太大的意義。
  而在今年一連串高溫突破紀錄的情形下,就是否要制定「高溫停止作業」規範的問題,前勞動部長林美珠當時並未正面回應,大概又是怕修法曠日廢時或是資方抗議。然而,制定「高溫停止作業」制度並非太過困難,依據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只要主管機關有意願,透過公告便能夠建立這個制度而無須透過修法流程。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本條就是所謂的停工義務,同條第2項和第3項則規定了勞工也可以在「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自行停止作業之權。
  而何謂「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者,並非勞工主觀感覺有危險即可,而是明文規定在施行細則第25條,該條明確列舉8款事由為「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情形,例如自設備洩漏出危害性化學品導致有爆炸、火災或中毒之虞等等。現行規範中並沒有將高溫列入,但主管機關可以利用施行細則第25條第9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將室外工作達到一定溫度指標時列入,即能夠建立「高溫停止作業」的規範,無須經過修法程序。
  當建立「高溫停止作業」的規範後,主管機關只要輔以目前智慧型手機的應用程式,結合氣象單位的資訊,要及時公告特定區域的室外作業停止作業,並非困難的事情。
高熱的危害控制
  而針對工作現場中溫度的控制,最重要的仍然是通風。過往的製造業工廠並不重視勞工的舒適感受,認為這是工作的必然,但是在日後逐漸缺工的狀況下,要吸引工作者的投入,勢必得要有良好的工作環境。更何況,通風的規劃並非只是單純地讓勞工感覺舒服,又或者符合安全衛生、甚至環保法規的要求,更重要的是,通風規劃可以協助廠商節電,光是節省的電費就值得企業加以投入了,只是業界對於這樣的概念並沒有充分的認知。
  最後要提醒的是,在工作現場中對於降溫常有兩種錯誤作法。第一種是灑水。灑水的前提是濕度不高或是水氣能被快速帶走,否則只會讓人體難以透過皮膚排汗來達成散熱,因此會愈灑愈熱、愈灑愈危險,一般來說台灣高濕度的環境,灑水並不是一個降溫的好方法。
  第二個是使用電風扇,但是吹錯方向。大部分工作現場都會把電風扇往人的身上吹,不過必須注意,如果溫度已經達到攝氏35度上下,那麼與人的表皮溫度相若,那麼電風扇的功用將大打折扣;更重要的是,如果周遭有熱源,正確的作法應該是把電風扇往熱源吹,才能夠達到降溫的功用,而非往人的身上吹。在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30號判決的案例事實中,便是錯誤地使用電風扇,勞工使用電風扇往身上吹,但是沒有考量到背後有熱處理區,導致熱能直接往勞工身上散布,反倒惡化熱危害的風險,而導致熱衰竭致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