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訴訟制度重大變革:勞動事件法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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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18/11/15
期數: 
第215期
  在朝野立委共同努力之下,台灣勞工期盼了二十幾年的《勞動事件法》,終於在2018119日正式完成三讀。這是國內勞動訴訟制度的重大變革,主要立法目的是讓勞工可以透過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和平等的程序,快速解決勞資爭議以恢復原有的生活。
  回顧《勞動事件法》的倡議歷程,從1984年台灣勞工陣線成立之後,就透過大大小小的街頭活動倡議修正陳舊的《勞資爭議處理法》;更順應著台灣的民主化,在1990年提出「勞動憲章」,主張設置「勞動法院」掌理勞動訴訟之審判。2009年《勞資爭議處理法》終於三讀修正通過,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上路更是新的里程碑。但有鑑於勞工仍存在許多訴訟障礙,因此勞動法院和勞動訴訟的特別程序法實有必要,故最終催生了《勞動事件法》的立法。
▓《勞動事件法》重點規定
  《勞動事件法》分為總則、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及附則等5章,合計53條條文。內容除了擴大法院處理勞動事件的範圍、勞動法庭設置與專業法官的選任、更有利勞工的法院管轄,以及包括標的價核標準、裁判費與執行費暫免等降低訴訟障礙的規定之外;未來勞資爭議透過法官和兩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應可大大減少在行政調解實務上資方惡意敷衍的情況,而以三個期日終結為原則的調解程序,也可以讓勞資雙方更能快速釐清法律關係和爭點,共同力求達成合意解決方案。
  而在《勞動事件法》的審判程序,強化了雇主文書提出的義務,違反證物提出命令,法官可裁定三萬元罰鍰,將可以大幅改善勞工舉證不易的弱勢處境。此外,由調解程序同一法官進行審判,並以一個期日為原則,將有助於落實迅速解決紛爭之立法目的。
  在保全程序上,無論是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供擔保金額、薪資事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調動等事件的保全,都有相當積極之規定;尤其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薪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對於促進訴訟平等有很大的意義。
  對於工會團體而言,《勞動事件法》有關工會基於會員的利益,以及不當勞動行為相關之訴訟,提供更有利的地位。其中包括明文規定工會於勞工訴訟期日中得選派輔佐人到場協助會員,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6條第1項經審判長許可之規定。而除了勞工起訴或上訴可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外,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和本法第42條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
  此外,工會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之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以避免雇主片面的變更而侵害會員權益。而如前所述,《勞動事件法》中間確認之訴的設計,更積極和簡化地處理工會會員或同一原因事實有共同利益之勞工的權益。因此,未來工會在《勞動事件法》中,無論是在解決不當勞動行為或提起基於會員權益之集體訴訟,提供了更有利的空間。
  《勞動事件法》三讀立法是勞動司法改革的重要起點,也是勞動司法人權的重要里程碑。此法在立法過程中,除了司法院所提的版本之外,立法委員鍾孔炤及時代力量黨團都有提出整部的相對版本,而包括尤美女、陳曼麗及蔣萬安等立法委員也都提出部份條文修正案,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周春米和林為洲兩位召委積極協調之下迅速完成審議和協商,立下了朝野合作的典範。惟仍有許多勞工團體的期待無法在這次立法中被納入,例如勞動法院的建置、非職業法官的參審等,只能透過附帶決議的方式,在未來累積更多的實施經驗後加以檢討補強。(相關評論另見本期第6版)